- 名稱:定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定州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機構:
- 發文字號: 定政發字〔2023〕7號
- 發布日期:2023年05月10日
- 有效性:有效
定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定州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定州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定州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保證工程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16〕504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河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冀政辦字〔2019〕82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授權委托市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市屬國企)為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市屬國企主要負責資金來源為財政性資金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社會事業項目及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業務用房的房屋建筑類工程的代建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估算投資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裝修、維修改造項目投資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實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管理。
第三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取得批復并辦理土地手續后,代建單位履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職責實行代建,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后移交項目使用單位。
代建單位應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及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有關基本建設的技術標準、規程,節約投資,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按期完成建設任務。
項目使用單位和代建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各自職責就代建項目簽訂項目代建協議,協議內容主要包括代建項目建設管理的范圍、內容、目標、委托的事項、資金使用、代建管理費、權利和義務等。雙方應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項目建設任務。
第二章 代建領導小組
第四條 成立定州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代建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各副市長任副組長,市政府辦、發改局、財政局、司法局、審計局、行政審批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城管局、應急管理局、交通運輸局、代建單位、項目主管部門及有關鄉鎮街道主要負責同志為小組成員。代建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研究議定、監督協調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建設重要事項,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務會研究議定,推動項目落地建設。
代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采用會議討論決定和各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方式。辦公室可聘請一名政府法律顧問參與會議討論。主任由常務副市長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城建的副市長兼任,市政府辦、發改局、財政局、行政審批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代建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辦公室成員,成立臨時工作機構,負責代建領導小組日常事務,落實代建領導小組議定事項,依法依規組織代建項目建設、協調、管理、竣工驗收、移交等工作。主要工作內容為:
(一)協調行政審批局,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時明確項目實行代建,明確代建單位。
(二)負責代建項目的投資計劃編制、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根據代建項目前期工作條件,組織代建單位和項目使用單位簽訂《項目委托代建協議》及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協調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五)負責擬定代建制的規章制度,組織代建制管理和技術業務培訓。
(六)監督管理辦法執行情況。
(七)開展代建項目后評價,及時總結代建制實施過程中的經驗,糾正存在的問題。
(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代建項目資產移交工作。
(九)為代建領導小組決策提供咨詢參考。
第三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相關部門職責
市發改局負責協助指導項目使用單位爭取中央預算內、省預算內以及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用于項目建設,同時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會同審批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負責做好項目資金預算、項目資金撥付、負責代建項目的工程預算和結算;參與代建項目資產移交等工作。
市審計局負責對代建項目的工程預算執行情況、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市住建局和市城管局負責代建項目全過程的建設行政管理。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代建項目的土地及規劃的審查及批復。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對實行代建制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等的評審和批復,出具選址意見書和用地預審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人防、抗震等手續。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使用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使用單位按照行業發展規劃完成資金籌措、項目立項、建設用地手續等前期工作;對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論證,報市政府研究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 項目使用單位(市直主管部門及鄉鎮街道)主要職責
(一)牽頭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程序進行報批;負責辦理規劃、用地等前期工作報批手續;在初步設計階段按照可研批復的建設規模、內容和投資提出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確項目使用的績效目標;負責項目占地征遷等地方性事務協調和土地使用證辦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辦理工作;處理環保、安全、消防、行業監管等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相關問題。
(二)牽頭負責項目資金落實工作,編制項目年度支出預算。負責做好代建項目所爭取的各類上級資金、政策性資金的申報工作。
(三)參與審查代建項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和項目管理目標,并全程參與監督檢查;參與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接受項目使用移交,負責項目保修期維護管理。
(四)負責與參建單位簽署項目相關合同。
(五)指派一名單位副職牽頭負責、一名工作人員專職負責代表項目使用單位協調處理工程建設中的有關事項。
(六)辦理投資項目報建報批等有關手續。
(七)履行《項目委托代建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代建單位主要職責
(一)本著科學、實用、節約的原則,根據批復的項目可研報告(實施方案),就項目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等與使用單位實際需求進行溝通。按照使用單位的實際需要和意見,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對代建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管理。
(二)協助使用單位辦理有關報建報批手續。
(三)組織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貨物等的招標采購及管理工作。
(四)制訂代建項目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和項目管理目標,與項目使用單位共同編報項目年度支出預算。
(五)按工程建設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會同使用單位對參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進行審核,并按程序撥付給參建單位。
(六)負責評價參建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組織指導參建單位科學合理做好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投資控制、質量安全、工期進度、信息檔案等工作,組織代建項目的中間驗收、竣工驗收、項目使用移交等。
(七)履行《項目委托代建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項目組織實施與資金管理
第八條 實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資項目組織實施要始終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招投標工作。
第九條 項目使用單位為市直部門下屬機構的,項目建設計劃應當先報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需要行政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由項目使用單位作為申報主體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報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由市屬國企實施代建。不需要行政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由項目使用單位直接編制實施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實施方案中明確由市屬國企實施代建,審批后由市屬國企根據實施方案編制概算。實施方案確定的投資金額作為項目概算控制金額。
第十條 采取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招標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審批、核準手續的,不得開展后續活動。不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發包的代建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裝修項目經批復實施方案后按規定組織招投標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項目確有需要的,招標可以按項目專業類別分別進行集中資格預審。進行集中資格預審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明確集中資格預審的適用范圍、有效期限和資格條件,但不得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二條 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代建項目確需變更建設地點或對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等作較大變更的,代建單位應在實施前函商項目使用單位,項目使用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可根據代建工作需要,依據主管部門建立的企業信用檔案,依法合規采取框架協議方式,采購招標代理機構、咨詢評估機構、財務審計機構、造價咨詢機構庫,擇優購買服務。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可以根據初步設計批復的內容和標準組織開展勘察、設計、工程監理、造價等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采用BIM等技術設計或管理的,費用在合同中明確,招標采購時應說明數字化管理的范圍、功能及設計深度等內容。
第十五條 代建項目工程造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管理。項目竣工后按規定進行決算評審和工程審計。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根據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由項目使用單位作為申請主體向有關部門申請批復。代建單位應當以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總額作為項目投資控制最高限額,基本預備費經使用單位及代建單位共同審核后可以用于工程量增加及價格調整設計變更或其他不可預見發生的費用。
第十七條 代建單位按照與項目使用單位簽訂的代建協議,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概算,加強概算管理和控制。代建管理費按照規定標準項目建設管理費計取,當代建單位符合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工程質量合格、項目投資控制在批準概算總投資范圍3個條件的,視節約投資情況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因代建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由項目參建單位提出申請經代建單位、項目使用單位、代建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確定后,由項目使用單位按程序報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審定部門重新核定調整概算。
第十九條 項目建成后,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交付項目使用單位使用、管理。項目屬于純公益屬性的須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工程移交手續;項目包含公益及準經營部分,且不易分割的,須辦理工程移交,經市政府批準,運營權可按合同約定劃歸代建單位運營;項目公益部分及準經營部分能夠清晰分割的,公益部分辦理工程移交,經市政府批準,按照合同約定,準經營部分資產及運營權整體劃歸代建單位持有。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收集、整理、歸檔項目建設各階段的文件資料,建立有關檔案。在項目竣工驗收后規定時限內將工程檔案及相關資料向項目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二十一條 項目交付使用后,代建單位和項目使用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資產移交。項目使用單位負責項目固定資產入賬登記和維護管理工作,定期向代建單位通報保修期內項目維護情況。參建單位負責工程質量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內的工程質量保修。
第二十二條 代建項目財務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要求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領導干部和其他國家公職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不得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對市屬國有企業項目招標有關活動的進程、決定或決策等事項。領導干部及其他國家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國有企業招投標活動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機關要按照各自職責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代建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代建項目的計劃安排、投資規模、建設內容、招標中標等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六條 代建單位、項目使用單位及有關行政機關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和質量問題、嚴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違反規定擅自調整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的,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代建單位、項目使用單位及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代建單位應當建立參建單位履約誠信評價體系,對參建單位在代建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約誠信情況及服務水平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市誠信評價指標體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對造成投資失控、工期延誤和質量安全事故的,代建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追究相關參建單位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的實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使用單位負責在項目庫中對項目信息、進度實時更新。
第三十條 國家對項目代建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代建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辦法有效期2年,屆時根據施行情況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