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定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定州市重點產業投入與產出控制指標的意見(試行)
- 發布機構: 定州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 定政發字〔2022〕2號
- 發布日期:2022年03月21日
- 有效性:有效
定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定州市重點產業投入與產出控制指標的意見(試行)
經濟開發區,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單位土地產出效益,真正把“畝均論英雄”等規定落到實處,結合我市重點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范圍
經濟開發區范圍內新增產業項目
二、準入原則
(一)鼓勵發展支柱產業、新興產業
(二)扶持壯大傳統優勢產業
三、準入指標
投入產出控制指標體系主要包括投資強度、產值強度和稅收強度,即單位面積固定資產投資、產值和稅收,同時明確新建工業項目開發建設期限及環保、能耗等產業準入條件。各鄉鎮(街道)、市政府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要加強產業項目準入前的評審,有效提升投入產出率。
投資強度: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面積固定資產投資額。計算公式:投資強度=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總用地面積,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廠房、設備和地價款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及用地面積由統計部門統計并提供(項目供地應一次規劃分批供地,分批供地的按當期供地面積計算)。
產值強度: 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面積企業產值。計算公式:產值強度=企業產值÷項目總用地面積,工業企業產值包括本期生產成品價值、對外加工費收入和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額價值三部分,反映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工業最終產品或提供工業性勞務活動的總價值量,由企業通過網上直報系統逐月上報,并由統計部門提供。
稅收強度: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面積企業稅收總額。計算公式:稅收強度=企業稅收總額÷項目總用地面積。工業企業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工業企業所得稅由市稅務局征收并報送。
土地開發效率:土地開發效率指標主要考核評估項目的建設工期及進度。
環保:企業生產中的環保處理技術水平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
能耗:每萬元工業增加值所消托的能源。計算公式:能耗=企業能源消耗總量(噸標準煤)÷工業增加值。能耗測算及核實由市發改局負責。
四、準入標準
(一)投入產出控制指標執行標準
我市鼓勵發展的產業為汽車及零部件產業、 體育用品產業、高端裝備制造產業、數字產業、醫藥產業、食品產業、新能源產業、新材料產業等,且必須符合環境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及規劃環評產業定位要求,符合節能排放、清潔生產、區域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重金屬污染防治要求。嚴格實行項目能評制度,新增項目能效水平必須達到國內行業先進水平。按照省級開發區規定,新建產業項目投資強度需達到300萬元/畝、產值強度300萬元/畝、稅收強度20萬元/畝。
(二)新建工業項目建設期限
1. 用地50畝以內或投資額在1億元以內的項目,建設期1年,投產半年后達產;
2. 用地50~200畝或投資額在1~5億元的項目,建設期1年半,投產1年后達產;
3. 用地200畝以上或投資額在5億元以上的項目,建設期2年,投產1年后達產。
對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超過建設期限的工業項目,經批準后,視情況可適當延長建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五、實施主體
(一)投資強度控制指標由經濟開發區、市發改局牽頭評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科技局、生態環境局、統計局配合。
(二)產值強度控制指標、能耗準入條件由市科技局牽頭評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環保局、統計局、經濟開發區配合。
(三)稅收強度控制指標由市財政局牽頭評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稅務局、經濟開發區配合。
(四)土地開發效率控制指標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評估,市發改局、住建局、環保局、經濟開發區配合。
(五)環保準入指標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評估,市發改局、科技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經濟開發區配合。
以上單位應及時建立后評價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共同監管。
六、結果運用
(一)對新增用地的項目必須達到新建項目投入產出等控制指標執行標準,經評審不達標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單獨選址,鼓勵其入駐標準廠房或租賃廠房。
(二)對新建項目投產后高出投入產出等控制指標執行標準的企業,在后期項目供地、企業融資、信用擔保、資金補助、節能減排、用水用電、市場開拓等予以優先支持,具體獎勵措施另行制定。
(三)對新建項目投產后達不到投入產出等控制指標執行標準的企業分類管理,一是構成閑置土地條件的,即超過約定的動工日期滿一年未動工的、已動工但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完成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建設滿一年的項目,嚴格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處置,征收土地閑置費、未動工滿兩年的依法無償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二是構不成閑置土地條件的,按原出讓價收回未建設土地使用權,取消并收回合同中給予的優惠政策。三是項目投產一年后其中產值強度和稅收強度控制指標完成均不足50%的,終止土地出讓合同并按原出讓價由政府收購,地上建筑物按重置價及折舊評估后回購,設備、科技等其他投入由企業自行處置,不予補償。四是投入產出中的稅收強度控制指標連續三年不達標的,取消并收回合同中給予的優惠條件,由政府啟動收回土地,終止土地出讓合同并按原出讓價由政府收購,地上建筑物按重置價及折舊評估后回購,設備、科技等其他投入由企業自行處置,不予補償,安排入駐標準廠房或租賃廠房。
七、工作要求
(一)將上述控制指標及獎懲措施作為投資協議(合同)的主要條款,在簽定投資協議和土地出讓合同時要嚴格將上述投入產出控制指標、項目開發建設期限、環保能耗準入條件及獎懲措施等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同簽訂前應征求發改局、財政局、科技局、商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批局、生態環境局、司法局等業務相關部門意見,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報備政府辦公室歸檔,同時抄送涉及本指導意見落實的相關部門。
(二)新建項目的投入產出情況考核由承擔各項指標考核的牽頭單位負責,每年的1月中旬前完成考核,考核結果報市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1月下旬形成投入產出總結報告報市政府審定。
(三)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