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促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在充分借鑒其他地區先進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重點產業發展實際,制定了《關于定州市重點產業投入與產出控制指標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
二、主要內容
一是適用范圍,為經濟開發區范圍內新增產業項目;二是準入原則,鼓勵發展地方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扶持壯大傳統優勢產業。三是準入指標,主要包括投資強度、產值強度和稅收強度,同時明確新建工業項目開發建設期限及環保、能耗等產業準入條件。四是準入標準,新建產業項目投資強度需達到300萬元/畝、產值強度300萬元/畝、稅收強度20萬元/畝。同時對新建工業項目建設期限予以明確:用地50畝以內或投資額在1億元以內的項目,建設期1年,投產半年后達產;用地50~200畝或投資額在1~5億元的項目,建設期1年半,投產1年后達產;用地200畝以上或投資額在5億元以上的項目,建設期2年,投產1年后達產。對超過開發建設期限的工業項目經批準后,視情況可適當延長建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五是控制指標體系實施主體,投資強度控制指標由經濟開發區、市發改局牽頭,產值強度控制指標由市科技局牽頭,稅收強度控制指標由市財政局牽頭,土地開發效率控制指標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環保準入指標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能耗準入條件由市發改局牽頭。并要求各牽頭單位應及時建立后評價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共同監管。六是結果運用,對新增用地的項目經評審不達標的,原則上不予單獨選址;對新建項目投產后高出投入產出等控制指標執行標準的,在后期項目供地、融資、能耗、水電、市場開拓等方面優先支持;對新建項目投產后達不到投入產出等控制指標執行標準的,構成閑置土地條件的,嚴格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處置,構不成閑置土地條件的,收回未建設土地使用權,取消并收回項目建設投資協議合同中給予的優惠政策;項目投產一年后其中產值強度和稅收強度控制指標完成均不足50%的,終止土地出讓合同并按原出讓價由政府收購,地上建筑物按重置價及折舊評估后回購,設備、科技等其他投入由企業自行處置,不予補償。稅收強度控制指標連續三年不達標的,取消并收回合同中給予的優惠條件,由政府啟動收回土地,終止土地出讓合同并按原出讓價由政府收購,地上建筑物按重置價及折舊評估后回購,設備、科技等其他投入由企業自行處置,不予補償。安排入駐標準廠房或租賃廠房。
三、出臺意義
《意見》實施后,將相關控制指標及獎懲措施作為招商引資、項目建設投資協議(合同)的主要條款,在簽定項目建設投資協議時,逐一予以明確。實現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單位土地產出效益,真正把“畝均論英雄”等規定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