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定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定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定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定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含網約車聚合平臺公司,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網約車聚合平臺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平臺(俗稱網約車聚合平臺)。
第三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定州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發改、網信、信訪、科技、公安、人社、人行、稅務、市場監督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做好對網約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發展規劃和相關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自然資源、公安、環保等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網約車的發展應綜合考慮城市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道路承載能力、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城市交通發展規劃、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和城市環保要求等因素,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應適時適量,分批次投放運力,實現市場調節。
網約車的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定州市人民政府在認為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在定州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管理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定州市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
(三)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定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在中國內地并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企業法人負責制度、投訴受理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在本市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定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注冊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全國有效。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其它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網約車平臺公司到期需要延續經營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經營申請。
符合延續經營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批準換發經營許可證件。
第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市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告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公司,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功能的車載設備;
(三)車輛的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新增和更新網約車,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網約車行業發展情況,對網約車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進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示;
車輛軸距不小于2600毫米,續航里程400公里以上(換電版除外);
(五)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六)不得通過對網約車改裝、刷漆等改變外觀的方式或張貼、擺放、安裝頂燈、空車燈等手段,造成足以使人誤認或混淆為巡游出租車的后果;
(七)車輛與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網絡運營意向書;
(八)車輛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到申請之日不超過3年,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核發證件日期,屆滿日期為:車輛行駛證載明注冊之日起滿8年后對應日期。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得擅自轉讓;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擅自轉讓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平臺與車輛接入關系終止以及平臺經營期終止的,車輛在未辦理接入新平臺期間,不得從事運營。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管理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七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加強網約車經營者各項制度落實情況、網絡信息安全、經營管理、從業人員文明服務教育等情況的監管,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
交通運輸、發改、公安、網信、市場監管、稅務等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實行考核記分制,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考核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并建立完善以服務質量信譽為導向的管理制度。健全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檔案。
平臺公司考核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可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注冊等業務;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按有關規定依法取消經營資格,收回經營權,退出我市網約車市場。
駕駛員在考核周期內不達標或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等情形的,應對其進行離崗培訓,培訓考核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從業資格,列入不良記錄名單,清退出我市網約車市場。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滿后,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自實施之日起,給予在我市運營,未登記注冊、未辦理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過渡期三個月,過渡期內各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所有人、車輛駕駛員依據本市《暫行辦法》辦理相關證件。過渡期滿后未登記注冊、未辦理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及未按要求辦理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巡游出租汽車可以運營網約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出租客運市場運量飽合程度研判調節網約車審批數量。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定州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