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定州市政府質量獎評選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質量強市建設,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各行業的組織和個人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持續提升經營業績和質量工作水平,提升全市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促進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冀政字〔2022〕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定州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在質量領域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項,分設組織獎和個人獎。組織獎授予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建設施工和服務,已貫徹并有效實施卓越績效國家標準,產品(工程、服務質量)水平及自主創新能力、管理水平、經營結果等方面在市內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對定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貢獻的單位。個人獎授予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行業或組織從事質量工作,包括企業、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從事質量管理、質量教育、質量科研、質量宣傳等方面工作,在質量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選在企業和個人自愿的基礎上,經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推薦,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開展,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選1次,獲獎企業不超過3個,獲獎個人不超過2個。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選不向企業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申請企業和個人的經濟負擔。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為確保市政府質量獎評選過程及評選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設立“定州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質評委),市質評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辦公室主管副主任和質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市質評委委員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負責人和具有廣泛代表性、權威性的質量專家、技術專家組成。
第七條 市質評委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選活動的開展,決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定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市政府質量獎評選標準、實施指南、評選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評選結果,確保評選結果的公開、公正、公平,向市政府提請審定市政府質量獎擬獎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市質評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兼任,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評選過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質評委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定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條件、評審
程序;
(二)受理企業或個人申報,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
(三)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企業、個人經營管理業績、社會公德、社會責任及職業道德等;
(四)組建評審組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監督考核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五)向評選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提出提請審議的候選企業、個人名單;
(六)公示候選企業與個人名單,收集、整理、報告反饋信息;
(七)公示市政府質量獎名單,樹立企業和個人標桿,推廣獲獎企業和個人卓越績效經驗。
第十條 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要按照市質評委的要求,根據行業和區域發展情況,有計劃地培育、指導先進單位和個人爭創市政府質量獎;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行業和本區域市政府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評審員人選。
第十一條 根據評審工作的需要,由市質評委辦公室負責建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建若干評審組。各評審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評審員(其中含行業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獲得相關資質后方可聘用。評審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大學及大學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5年以上的質量管理或相應專業技術方面的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及相應專業能力,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語言與文字表達能力;
(四)作風正派,清正廉潔,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在定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管理體系健全,通過IS09001質量體系認證或其他體系認證并有效運行;基本普及全面質量管理知識教育培訓,質量改進和管理創新成效顯著;
(三)企業技術水平、新產品研發能力、節能減排及經營結果處于我市同行業及同類產品前列;具有良好的經營績效,其經營規模、利稅、總資產貢獻率處于全市同行業領先地位、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四)產品(工程)在近3年各級質量監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檢驗中全部合格;
(五)近2年無行政處罰記錄,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及環境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定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在有關單位負責或從事質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質量法律法規和政策,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振興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三)掌握質量管理理論和專業技能,積極學習和推廣應用卓越績效評價、六西格瑪等質量管理新技術、新方法,積極組織或參與實施名牌培育、質量提升、體系認證、持續改進、質量管理小組等質量活動,為單位或區域提高質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貢獻;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職業美德,遵紀守法,熱愛本職工作,誠實勞動,作風嚴謹,廉潔奉公,贏得干部職工的贊譽和社會公認;
(五)個人為所屬單位負責人的,個人申請的高層所在單位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組織)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執行,評審內容包括領導與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七個部分。市政府質量獎(個人)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定州市政府質量獎(個人)評價標準》,評審內容包括質量理念與經營戰略、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與運作、質量創新與質量文化、管理經驗與能力、學術研究與技術成果、崗位技能與工作業績等。
第十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應適時采用或修訂。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六條 評審公告。在評審當年由市質評委辦公室預先公告或發布通知,告知本次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受理申報期限。
第十七條 申報推薦。凡符合市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的企業或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填寫《定州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組織)》或《定州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個人)》,按照評審標準和填報要求撰寫企業自評報告或個人先進事跡,同時提供近兩年經相關部門驗證確認的無行政處罰證明材料,報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審核,并簽署推薦意見,連同紙質版申報資料(膠裝封印)1式3份(同時報送電子版)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市質評委辦公室。
第十八條 資格審查。依據申報條件和要求,市質評委辦公室對提交資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實性進行資格審查。資料不完整、條件不符合或弄虛作假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退回資料的,當年不得補報。
第十九條 資料評審。市質評委辦公室組織有關評審組對具備資格的申報企業或個人提交的申報表、自評報告、證實性材料等資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資料評審報告,并按“好中選優”的原則提出現場評審名單。
第二十條 現場評審。現場評審名單經市質評委辦公室確認后,組織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評審組依照評定標準評審后,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報送評委辦。
第二十一條 綜合評價。評委辦對材料評審報告、用戶評價報告、現場評審報告進行匯總,以累計得分從高至低為序,提出市政府質量獎擬獎企業和個人候選名單。
第二十二條 評議公示。市質評委辦公室提交的候選名單經市質評委全體會議審議表決后,確定擬獎企業和個人名單,通過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審定批準。經公示通過后的擬獎名單,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四條 公布表彰。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準后,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頒發市政府質量獎獎牌(杯)、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五條 獲市政府質量獎組織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個人獎勵0.5萬元,用于表彰企業和個人在質量工作方面取得的卓越成效;市財政每年向市質評委辦公室所在單位撥付質量獎培育、申報、評選、宣傳等工作經費10萬元。
第二十六條 獎勵及經費來源,由市財政統一支付,并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市政府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獎杯,或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八條 獲獎企業應制定提高質量水平和競爭力的新目標,不斷應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理念、新方法,創造出具有本企業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
第二十九條 獲獎企業與個人有義務宣傳、交流、傳授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帶動全市質量總體水平提升。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負責和承擔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忠于職守,公平公正,廉潔高效,依法保守被評審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 評審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標準和程序,公正、真實、準確地參與評審活動;
(二)不得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企業或個人的評審工作;
(三)不得向申報企業提供有償或無償的咨詢服務;
(四)不得收受申報企業禮物、傭金或有價證券;
(五)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關申報企業的信息,不得泄漏有關評審的信息。
違反以上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市質評委辦公室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銷評審員資格的處分。違紀違法的,按有關規定或相關法律處理。
第三十二條 撤銷獲得的市政府質量獎的情形。獲獎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市質評委辦公室核實,市質評委會議審議,報請市政府審批后,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在媒體上予以公布。
(一)申報企業弄虛作假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政府質量獎的;
(二)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3年內在國家、省、市產品監督抽查中,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三)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環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四)企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當年效益出現較大虧損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三條 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進行跟蹤管理,市質評委辦公室于每年2月份組織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進行一次核查,監督企業持續改進,不斷追求卓越。
第三十四條 被撤銷市政府質量獎榮譽的企業和個人,在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第三十五條 獲獎組織發生組織架構、質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變更等情況的,獲獎組織應當書面告知出具審核意見的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與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堅持高度負責、實事求是,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程序進行評審,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的商業秘密。對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國家、省級政府質量獎評選辦法變動適時修訂并發布。原《定州市政府質量獎評選管理辦法(試行)》(定質評字〔202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