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管理制度
考試管理規章制度
一、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考試。
一二年級不進行紙筆考試,可以綜合采取趣味游戲、漢字聽寫、朗讀誦讀、口語交際、戲劇表演、生活應用等寓考于樂的方式,對學習成果進行考核。
其他年級語文、數學、外語實行書面紙筆考試;科學實行書面紙筆考試和實驗操作技能考試;道德與法治可采取知識競賽、主題演講、討論、辯論等方式進行考核;體育、音樂、美術、綜合實踐活動、勞動等學科由學校合理確定方式進行考核。
不得組織周考、月考、單元考試等其他各類考試,也不得以測試、測驗、限時練習、學情調研等各種名義變相組織考試。
二、堅決禁止搶趕教學進度、提前結課備考。嚴禁校外培訓機構與學校聯合開展考試。
三、考試主要發揮診斷學情教情、改進加強教學、評價教學質量等方面功能,不具有甄別、選拔功能。由學校組織實施。
四、考試結果實行等級評價由學校組織閱卷,考試結果實行等級評價,學校和教師不得向學生和家長提供非本人的成績數據,不得對班級和學生考試結果進行排名,不得在各類家長群傳播考試結果,不得按考試結果給學生調整分班、排座位、“貼標簽”,不得將原始分數用于分析學情教情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