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西關北街小學收費規章制度和追責問責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制止亂收費現象,減輕學生家庭的經濟負擔,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收費規章制度
(一)教育收費按照各有關文件規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二)學校如有代收代辦應在所列的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標準范圍內,確定本學校的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標準。
(三)收費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物價局、教育局的收費文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學生每次交費必須如實、及時填寫收據,列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時間、收費人員姓名。
(四)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立項目、擅自提高標準、擴大范圍收費。杜絕亂收費現象,確保收費的規范、透明,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二、追責問責制度
(一)學校法人是學校執行教育收費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的收費行為負領導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導致教育亂收費后果發生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其責任。
對上級關于治理中小學違規收費的部署和要求,不傳達貫徹,不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措施,或者沒制定實施辦法、不認真組織實施的。
(三)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并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繼續對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實施收費的;
2、不按規定公示收費依據、項目、范圍和標準的;
3、強制或變相強制要求學生征訂、購買省、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用書目錄以外的書籍、報刊、掛圖、音像制品、教輔資料等其它商品的或在學生中從事商業性推銷活動的;
4、擅自向學生收取考試費、試卷費等其它項目收費的;
5、利用課外活動、節假日、雙休日組織學生有償補課、收費上課的;
6、對學生進行經濟處罰和變相沒收學生錢物的;
7、強行為學生代辦保險的;
8、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亂收費行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追究相應年級或個人責任
1、發現教育亂收費行為后,不按規定時限進行自查自糾的;
2、在有關部門調查違規收費過程中,不積極配合或出具虛假資料的;
3、因亂收費行為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群眾反響強烈的;
4、其他因亂收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1、阻撓、抗拒執法執紀人員依法依紀監督、檢查的;
2、對抵制或者舉報亂收費、亂攤派、亂搭售行為的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3、拒不糾正錯誤的;
4、被處理后又發生亂收費行為的。
定州市西關北街小學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