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謠言,指的是沒有相應事實基礎,卻被捏造出來并通過一定手段推動傳播的言論。網絡謠言,是指別有用心人員利用境內外網站、郵箱、聊天軟件、社交網站、網絡論壇等網絡介質,傳播的沒有事實依據,且帶有攻擊性、目的性的不實信息。
一、“網絡謠言”的類別及表現形式
網絡犯罪謠言這類謠言一般是捏造一些駭人聽聞或令人發指的犯罪信息,引起公眾憤怒、恐懼,引發公眾對政府、政府工作人員或某些群體的不滿,同時也影響當事人的聲譽,擾亂他們的正常生活。
1、網絡災害謠言
指捏造某種災害即將發生的信息,或者夸大已發生災害的危害性信息,擾亂社會秩序。
2、網絡恐怖謠言
指虛構恐怖信息或危害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引發公眾恐慌,影響社會穩定。
3、網絡犯罪謠言
指捏造駭人聽聞的犯罪信息,引起公眾憤怒、恐懼等情緒,同時影響當事人的聲譽,擾亂正常生活秩序。
4、網絡食品及產品安全謠言
指捏造或夸大某類食品或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引發公眾抵制,干擾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5、網絡個人事件謠言
指針對某些個人編造吸引眼球的虛假信息,侵害當事人隱私,并造成不良影響。
二、造謠、傳謠需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網絡謠言如此囂張,我們就拿它沒辦法了嗎?并不是。社會規則讓生產生活有條不紊地進行和發展,而網絡是現實社會的延伸,理所應當受到規則的約束,違反網絡秩序規則也將受到相應的懲罰。
(一)行政違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面對“網絡謠言”,我們該怎么做
1、不傳謠、不信謠
首先,我們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要輕易相信那些沒有證據支撐的消息。遇到謠言,先想想再說,多方面了解情況,不要盲目跟風。
2、尋求權威證實
如果遇到疑似謠言的信息,可以向權威機構或相關部門求證。比如,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門等,他們會為我們提供準確的信息。
3、舉報謠言
舉報時,提供詳細的證據和鏈接,以便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
4、增強法律意識
網絡造謠是違法行為,我們要增強法律意識,不要因為好玩或者跟風而參與造謠。要知道,造謠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5、保持冷靜,理性應對
面對網絡謠言,我們要保持冷靜和理性。不要因為謠言而情緒激動或者做出過激的行為。我們要相信事實和真相,等待權威機構的調查和處理結果。
【公安提示】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廣大網民在網上發布信息、言論應遵守法律法規,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用實際行動共同維護清朗網絡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