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規范及流程
第一條 向特定服務對象提供的信息,可通過當面交談、書面通知、提供查詢等形式告知。
第二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信息的,采用書面形式向本單位提出申請。采用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提交申請的,通過電話形式加以確認。獲取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系方式、所需信息內容描述及用途等。
第四條 本單位在收到申請后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申請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本單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或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更改或者補正,申請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五)對于同一申請人重復向本單位申請獲取同一信息的,本單位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六)本單位對申請人申請獲取與其自身利益無關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五條 本單位收到信息獲取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獲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條 本單位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告知無法提供的理由。
第七條 本單位向申請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