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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
 
定州技師學院考試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4-08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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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技師學院

考試管理辦法

 

考試工作是根據教學目標要求對教學效果作出評價的重要環節。它可以使學校了解教師的教學情況和學生的學習情況,便于任課教師分析教學效果,總結經驗以利于改進,也可以促使學生復習功課,鞏固和加深所學的知識技能。為了進一步規范考核工作程序與管理制度,嚴格考試過程管理,杜絕作弊現象,保證考試的真實性,充分發揮其激勵和導向作用,調動廣大師生教與學的積極性,樹立良好的學風、考風、校風,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的范圍、要求

1.凡學各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獨立設置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包括實驗、實訓、實習都屬于學生考核檢查的范圍

2.考核按課程性質分為考試、考查兩類,每學期考試、考查的課程門數按教學計劃的規定執行,未經教務教研處同意不得隨意變動考核科目和考核方式。

3.考試日期應列入計劃,考試包括補考由教務教研處統一組織統一安排;考試一般安排在每學期期末最后兩周內進行,個別在前十周結束的考試課程,在不影響其它課程的情況下,可安排在本課程結束后進行。補考時間一般安排在下學期第三周進行。

4.考試課程一學期內一般不超過4門。

5.考查科目由任課老師在教學過程結束后進行,具體時間由教務教研處確定。

二、考核的辦法

1.考核的條件

學生必須按學規定按時參加考核,考核成績載入成績記分冊及本人學籍檔案,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結業考試:

1)無正當理由,全學期缺交作業三分之一以上者;

2)實驗實習、實訓的課程,缺交實驗報告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實驗總成績不及格者;

3)缺課(包括病、事假)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者,或無故曠課時數達到該門課程總學時數五分之一者;

4)凡因病、事假不能參加考試的學生,必須出據縣級以上人民醫院正式診斷證明書并附學生個人申請,報教務教研處審批;如未經教務教研處批準,均視為曠考,不給予考核;

5)凡不允許參加考核的課程,必須重修。

2.考核方式

成績考核分平時檢查與總結性檢查兩類:

1)平時檢查根據學生平時的書面作業、平時測驗、實驗實習報告、課堂提問、課堂討論、階段性考試、期中考試等成績綜合評定;

2)總結性檢查分各學科結業檢查和畢業檢查,檢查方式根據教學計劃規定分為考試、考查兩類。考試可采用筆試開卷或閉卷、口試包括答辯現場測試實際技能操作、實驗操作學科展示等多種形式,采用何種方式,應根據教學特點、內容和其它具體條件而定,并報教務教研處審定。每學期由教務教研處確定一定科目的統考;

3.考試命題

堅持以課程標準為依據,可結合各職業(工種)的職業標準,堅持命題客觀,實行教考分離,努力建設試題庫,積極推廣試題庫命題方式,未建立試題庫的期末命題分AB卷。考前各任課教師要認真組織全面統一的復習,不能明確考試重點,更不能透露考題。

4.試卷印制

1)由教務教研處負責試卷的審定、排版、制版、印刷

2)試題應印制在規定格式及大小的試卷紙上

3)試題打印文圖清晰、工整,圖、表、文字無錯誤

5.試卷裝訂要求

各考場試卷,各教學系部按教務教研處要求的格式裝訂密封整理試卷,由教研統一領取試卷安排閱卷工作。

三、成績評定

1.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嚴格按照評分標準,實事求是,杜絕人情分。

2.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本人身體條件、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3.考核成績一經評定送教務教研處后不得隨意更改,確有特殊原因必須更改的,應由原評定教師提出書面意見,經教務教研處領導同意才可更改。

4.教務教研處應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確定補考、重修、轉段或畢業學生名單,并通知有關部門。

四、考務組織

1.教務教研處負責制定考試計劃,組織協調考務工作。于考試前兩周召開考試工作協調會,全面布置考試工作,明確各部門在考試期間應完成的任務,以保證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2.考場主、監考老師由各教學系部安排,教務教研處統一協調

五、考試巡考、閱卷與成績注冊

1.考試巡考

在考試時間內,學校分管教學校長、教務教研處處長親臨巡視考場,督促各系部巡考員、監考教師盡職盡責,處理突發事件監考教師認真填寫考場記錄表。

2.試卷整理要求

凡考試課程試卷,按要求的格式整理,整理順序如下:

1)學校試卷檔案封面;

2)學校考場記錄表;

3)考試試卷的評分細則及標準答案;

4)試卷與答題紙。

3.閱卷

1)教研統一組織封閉管理流水閱卷,每門課程閱卷教師不少于4人。

2)須經教研組組長初審、系部主任復審,確保準確方可登分。

3)發現問題要及時上報教務教研處,以便協調解決。

4)試卷批閱用筆統一,成績記錄準確,若有改動,須有閱卷人簽名。

5)教務教研處對試卷批閱工作進行抽檢,注冊。成績注冊后不得改動,未確定時任何人不得公布。

六、補(緩)考

1.凡學期內考試、考查不及格或經學校批準緩考的學生須參加補考;

2.補(緩)考由教務教研處統一安排,補考時間安排在每學期的第3周,并提前通知各有關部門及考生;

3.補考后不及格的課程,按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4.補考試卷記分:補考成績60分以上者記60分或及格,并在成績表相應欄注明字樣。如補考仍不及格,本門課程記為不及格。緩考成績登記實際成績。

 

附件:

一、試卷管理辦法

(一)命題出卷

1.教務教研安排任課教師命題出卷,交教研組組長審核由系部主任或教學副主任審批。各系部教學干事將試卷紙質檔和電子檔送教務教研處備案。

2.試卷版面要求是學通用的格式,紙制和電子的都要有。期中考試試卷出一套,期末考試試卷出2套分別用于期末考試、補考。

3.采用實踐考核的課程無法出卷命題時,要有詳實的考核組織方案,并經系部審批,報教務教研處備案后方能實施。

4.采用教考分離和學業水平統考的課程,引入行業企業標準或獨立第三方考核的課程,要由課程所屬教研逐步建立考試題庫。

(二)試卷印刷封裝

1.試卷由各系(部)組織教師印刷、封裝。

2.試卷袋內應附上考場記錄表(一式兩份),試卷在審核、印刷、封裝過程中應注意保密,防止漏題、泄題。

(三)試卷的收發

1.各系(部)組織的考試由監考老師提前10分鐘在系部領取到試卷,考試完畢后應及時將試卷連同考場情況記錄表一并交回到各系部。

2.教務教研處組織的考試由監考老師提前10分鐘在教務教研處領取到試卷,考試完后及時將試卷連同考場情況記錄表一并交回教務教研處。

3.上機考試的試卷應提前15分鐘到負責考試的單位領取到試卷,考試完后由監考老師將試卷拷貝連同考場情況記錄表一并交課程所在系部。

4考場情況記錄表一式兩份,其中一份隨試卷一起由系部保存,裝訂在試卷封面的下面;另一份由各系部教學干事交教務教研處存檔。

(四)試卷批閱

1.當試卷收齊后,由各系部教學副主任組織教師清點、密封裝訂后通知老師領卷、閱卷。

2.期中考試由教師領取試卷后要立即進行批閱,批閱完成后由任課老師將成績輸入到教學平臺上。

3.期末考試由課程所屬教研統一組織閱卷,每門課程須有3名以上教師閱卷、統分和簽字,由任課教師把班級學生的課程成績、學分在期末考試結束3日內上傳教學平臺,同時要完成試卷分析。

4.試卷分析按照通用的格式,與紙質成績單一起交教務教研處存檔。

(五)試卷保存

1.紙制要有統一的封面,按班級、課程分類裝訂;課程屬于哪個系、部試卷就歸哪個系、部保存。

2.試卷保存時間按照學校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3.電子試卷在期末考試結束5日內,由各系部整理完后交教務教研拷貝存檔。

二、監考人員職責

(一)各系部負責人任主監考,其職責是檢查學生考試情況和監考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處理考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二)監考人員由各系部教師擔任。每考場必須安排兩名教師監考。如因特殊情況考試人數較少的30人以下考場只有一名教師監考,需向教務教研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行。

(三)監考員必須明確監考員職責,了解監考須知、考生須知、考生違紀處理規定及有關考場規則和注意事項的內容以及所監考的試室。

(四)在考試前10分鐘,兩名監考員一起到教務教研處領取試卷,領取后直接進入考場。

(五)進入考場后,檢查學生身份證件,防止學生進錯考場或冒名替考。要檢查考生桌面防止其預寫考試有關內容。考試時除考試需用的筆、橡皮、尺子等必要的文具用品外,試桌上不得放置其它物品。考試時如需使用計算器,必須每人一臺,不得轉借。

(六)考試開始前,監考員應檢查考生是否按規定座位就坐

(七)考試前5分鐘當眾拆封試卷,檢查份數,按規定發放并提醒考生查對試卷頁數是否正確及有無空白頁、缺頁。

(八)對學生的提問,只回答印刷模糊的問題,對試題內容不能給學生提示。若試卷有誤,應及時報教務教研處處理。

(九)監考、巡視人員一旦發現學生違反考場紀律,應立即予以指正,發現學生考試作弊,應立即沒收其考卷和作弊證物,令其退場,要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填寫考生違紀情況。

(十)監考員在監考時要認真、負責,監考過程中不準使用手機、吸煙、閱讀書報、批改試卷和談笑、聊天等做與監考無關的事。

(十一)監考員在監考期間一般不得離開考場。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要離開考場時,必須有人接替才能離開。

(十二)巡考教師須于考試前到達考場,并在考試開始后到各有關考場巡視考試情況,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理考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十三)考試結束,監考教師應回收試卷并進行清點,核查考場情況記錄表中的有關項目是否都已填寫,然后將試卷連同考場情況記錄表一并交教務教研處。

三、考場規則

(一)學生須攜帶學生證或其他身份證件提前5分鐘進入考場,全省或全國統考的科目考試還須攜帶準考證,無證不得參加考試。考生遲到須經主考教師同意方可進入考場參加考試,遲到15分鐘以上即取消該課程的考試資格,作曠考處理。

(二)考生閉卷考試時,除教師指定的器具文具外,不得將任何其他物品(包括書包、書籍、稿紙、報紙、筆記本、作業本電子記事簿、電子詞典、手機、帶記憶功能的計算器等電子產品攜入考場。考試所需的草稿紙由教務教研處統一發放,考生不得自帶空白紙張。凡需用計算器的考試科目,計算器必須自備,非經監考教師同意,不得借用或轉借他人,否則雙方均按作弊處理

(三)考生應按規定要求就座或服從主考、監考教師安排,不得私自調動座位。

(四)考試前考生應做好各種準備,不得在考試時間內離開考場;若要離開考場,須先交卷且不得返回考場繼續考試。如有特殊情況,經主考、監考教師同意可作特殊處理。考試開始30分鐘后方可交卷出場;試卷、稿紙及答案一律不準帶出考場。

(五)學生在考場內應保持安靜,如遇試題字跡不清、試卷分發錯誤或試卷缺頁等情況,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處理。

(六)除有專門規定外,一律用藍色或黑色墨水的鋼筆或圓珠筆答卷。期末考試必須用統一印制的試卷紙和草稿紙答卷,否則無效。

(七)考生應認真、誠實、獨立完成答卷。不能干擾他人答卷;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

(八)考生提前交卷,須將試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桌面上或交監考教師后立即離開考場。考試結束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桌面或交監考教師,然后迅速、有秩序、安靜地離開考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時間不得把試卷或答卷、答題卡帶出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

(九)考生在考場內應聽從監考人員的指揮。違反考場紀律和作弊的學生,學校將根據其認識錯誤的態度、情節輕重予以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處分材料存入個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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