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第三中學考勤管理條例
第一條 總則
1.學校由教導處負責全校的考勤工作,全體教工需在指定時間內在教導處使用考勤機簽到、簽退。
2.考勤情況要半日一清查公布,一周一統計上表。
3.教工出勤實行量化積分制:滿分10分/學期。
①升旗、政治理論學習、會議:例會、教研缺一次扣0.5分,遲到一次扣0.3分,無故缺席一次扣1分。學校組織大型活動(學校組織的考試、和政治理論學習)缺席一次扣1分。
②考試期間監考、閱卷每請假1天扣1分。
③事假一天扣0.5分;病假如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的一天扣0.25分,否則病假一天扣0.4分(長期病假有證明一天扣0.25分);無故(曠工)一天扣2分;遲到、早退(30分鐘內)一次扣0.1分。
④無故不上課,一節扣1分(必須將自己的課、工作等自行協調好,否則按無故處理)。上課遲到、早退、中途無故離開教室每次均扣0.2分,通報批評。
⑤上班期間,教師因私事外出超過一小時,按半天事假處理;每周外出不得超過2次。臨時出門按月計算超過規定每加一次扣0.1分,公差不扣分。
⑥上班期間,查崗不在工作崗位,10分鐘內向檢查人員說明去向,不在崗按曠工半天處理。(先確定工作崗位)
⑦曠工(抽查脫崗)1次扣1分。積分情況張榜公布,積分記入績效、年終考核、評職評模。臨時出門按月計算超過規定每加一次扣0.1分,公差不扣分。 ⑧請假期間,扣分有交叉重復,扣高不扣低,不重復扣分。
第二條 請假
1.全體教工,①事假3天以內(學校制式請假條)由楊杰校長批準,3天以上3天以上 10天以內由所在鄉鎮中心校(局直屬學校)審批;10天以上由中心校(局直屬學校)工作人員和請事假本人到教育局人事科審批。
②病假:攜帶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學校核實確需請假的,本人填寫《定州市教育局教職工請假審批表》。其中7天以內由所在學校校長審批;7天以上30天以內由所在鄉鎮中心校校長審批;30天以上由所在學校及鄉鎮中心校校長審核后簽字蓋章,由中心校工作人員和請假教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攜帶相關材料(《定州市教育局教職工請假審批表》、縣級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本及醫院診斷檢查治療資料等)到教育局審批。中心校在接到教師請假申請后,要于3日內到教育局辦結。
③婚喪假3天,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本人填寫《定州市教育局教職工請假審批表》,由教職工所在學校及鄉鎮中心校審批。
2.請假辦法:事假3天內、病假7天內需填寫學校統一制式的請假條,如有課請假人先把課協調好,由年級主任簽字審核,教導主任簽字,再報校長簽字同意。年級主任負責監督請假人安排好其請假期間所負責的工作。
3.病假一周以上須有醫院證明。
4.教工無論何種事由請假(包括公差)都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5.不準補假。特殊情況可先給年級打電話請假并協調好自己的課,到校后及時補假條交教導處。
6.連續請假超過一周,計算假期時不刨除包含的法定假日(如周六日等)。
第三條 遲到
1.上、下午預備鈴響后超過簽到時間為遲到。簽到時間:冬季 上午7:40—7:57,下午13:20—13:45;夏季上午7:40—7:57,下午13:40—14:05。
2.遲到超過1小時不到2小時計1/4天事假,超過2小時計1/2天事假,凡是遲到教師仍在簽到機上簽到,否則按無故缺勤對待。
3.有特殊情況的向教導處書面說明情況,由學校研究決定。
第四條 臨時出門
1.上班期間因各種事由離開學校為臨時出門。
2.臨時出門須經楊杰校長批準(校長公差不在時由教導主任簽字批準),并領取教工臨時出門卡。臨時出門卡一式兩份,一份由出門教師交門衛保管,另一份由出門教師本人返回學校時交教導處保存(返回時教導處記錄上返回時間)。教師返校要到教導處銷假。門衛每周將保存的出門卡交教導處核對。教師因私事外出超過一小時,按半天事假處理;每周外出不得超過2次。
3.如有私自放行等情況,給予門衛批評教育,并處罰金每人次50元,教師按半天事假處理。屢教不改的,與保安公司協商予以經濟處罰或辭退。
4.無特殊原因一般不準臨時出門。
第五條 簽退
1.各工作崗位均實行簽退制度。上午簽退時間:11:00—12:10,下午簽退時間:夏季17:00—18:10;冬季16:50--18:10。
2.全體教工須在指定時間段內簽退,提前簽退無效,不簽退每次按1/2天事假計。
第六條 請假期間的待遇
1.產假、婚假、喪假工資照發。
2.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基本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資按百分之九十計發。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基本工資按百分之七十計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基本工資按百分之九十計發。獎勵性績效工資,由本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掌握。對無定點醫院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審核批準的病假條,無定點醫院診斷證明、病歷等,以病假名義不在崗人員,按曠工處理,扣發曠工天數的全部工資。
3.新錄用人員在見習期間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其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4.教職工病愈后要求恢復工作,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恢復已康復的方可恢復工作;兩個月內能堅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4.事假期間的待遇: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一個月,不足6個月者,超過的天數發本人標準工資的60%;超過6個月者,超過的天數停發全部工資。
5.全年病假累計超過90天、事假累計超過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當年不得評優評模、職稱晉級。
第七條 曠工的界定和處罰
(一)曠工的界定
1.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
3.雖履行了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
4.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準,擅自不上班者。
5.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對于違反請假制度,小病大養,無病借病,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無故超假的人員,均按曠工處理。
(二)曠工的處罰
無故曠工不上班者,扣發曠工天數的全部工資,一學期中曠工累計7天以上的,給予紀律處分,當年不得評優評模、職稱晉級。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的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 30天的,予以解聘(辭退)。
第八條 其他
1.教師、學校領導及班子成員,因開會、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時簽到或簽退的,需書面向校長說明原因,校長簽字,教導處備存。
2.上班期間,查崗不在工作崗位,10分鐘內向檢查人員說明去向,否則按曠工半天處理(記為負1分)。
3.外出學習或開會必須由校長出具“公差派遣證”,并到教務處請假備案。否則按無故處理。
本條例從2022年3月1日起執行。本條例解釋權在定州市第三中學校委會。
定州市第三中學
2022年11月2日
注:本考勤管理條例于2022年11月2日(星期三),由定州市第三中學教代會成員全體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