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第二中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一、學校建立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劃定防火責任區域,明確職責,落實到人。
二、學校將下列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1.報告廳、教室、食堂等公眾聚集場所;
2.學生、教工宿舍(公寓);
3.圖書館(閱覽室、資料室)、各類檔案室;
4.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庫房;
5.變配電間;
6.網絡管理中心、計算機教室;
7.微型消防站、消防水泵房,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
三、學校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明火作業應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并辦理動火證,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
教職員工下班后,應當切斷工作場所的電源,學校拉接臨時電源線須經學校安全部門審核批準。
四、學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識和應急照明設施,疏散指示標志的安裝位置應在腰部以下。定期對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維護保養、更換,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噴淋設施完好有效。嚴禁下列行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堆放雜物、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在教學中、工作期間及集體宿舍夜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
五、學校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配置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教職員工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六、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七、學校根據建筑場所的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可燃物數量、撲救難易等因素,足量配置相應類別的滅火器材。
八、舉辦大型活動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消防、衛生監督部門申報,經上述部門對活動場地進行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九、學校根據學生的不同年齡層次與特點,安排消防知識教育的內容和課時;結合“安全月活動”、“119消防活動日”和季節特點,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
十、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等人員,按規定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崗位培訓。
十一、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組織有關部門的人員,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結合重大節日、重要活動和季節特點,有重點地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
十二、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根據不同季節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進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巡查的主要包括: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消防設施是否完好;
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十三、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并做好檢查保養記錄。
十四、學校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凡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整改;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限期整改;對暫時不能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加強管理,制定應急防范措施,盡快落實整改。
十五、學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