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情況:武茂勛、身份證號:132401196*********、住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鄉*******、聯系電話:15128******。
根據 群眾舉報,本機關于 2024 年 4月 18日對你(單位)在定州市西城鄉西城村村北采砂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于2024年4月18日,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定州市西城鄉西城村村北非法采砂,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
執法人員宋娟、張改偉進入現場用照相機照相取證。經現場勘測:采砂位置位于西城鄉西城村村北,東至張添席地、南至吳彥杰地、西至道、北至道。現場有坑一個,坑的上面是土層,下面是砂層,該坑成不規則形狀,坑內有垃圾。具體采儲量和砂土類別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運用科技手段作出勘驗結論。
2024年4月28日,我鄉人民政府對你(單位)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定西城鄉責改通〔2024〕-1-003號,于2024年5月7日復查時,采砂現場未整改。
2024年5月10日,定州市風雷測繪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定州市西城村北砂坑礦產資源采儲量核實報告》中結論為“砂坑儲量:30.1立方米;砂土類別為:建筑用中細沙”。
2024年6月6日,定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定價認字(2024)第64號,價格認定結論為:“價格認定標的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市場銷售價格為人民幣: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整。(¥:1987)”。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
有以下證據:1.《詢問筆錄》2.《檢查(勘驗)筆錄》3.現場照片4.影像資料5.《定州市西城村村北砂坑礦產資源采儲量核實報告》6.《價格認定結論書》。
我鄉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6月8日依法對你(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武茂勛停止違法行為。
2.沒收武茂勛違法所得1987元(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整,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罰款199元(壹佰玖拾玖元)整,合計金額2186元(貳仟壹佰捌拾陸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建設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賬號: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16
定州市西城鄉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