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西鄉罰決〔2024〕-01-002號
發布時間:2024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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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成洋、男、身份證號碼:1306821990********、住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鄉*******、電話:13575******。
根據 信息平臺推送,本機關于 2024 年 2 月11日對你(單位) 露天焚燒雜草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于2024年2月11日下午3時53分左右,在西城村村北自家地里點燃雜草,過火面積小,情節較輕。我單位執法人員宋娟、張改偉于當日到達現場后火點已經撲滅,進入現場用照相機照相取證,經現場勘驗:著火點一處,焚燒面積共約1平方米,造成大氣污染。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以及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的規定。
有關事實有:
1.《詢問筆錄》 2.《檢查(勘驗)筆錄》 3.現場照片 4.影像等證據證明。
我鄉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 3月 22日依法對你(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現依據《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在禁止燃放區域或者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定州市西城鄉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二條:“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情節較輕的(產生煙塵污染輕,配合調查并積極改正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成洋處以罰款1000元(壹仟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建設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賬號: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16-1
定州市西城鄉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