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深化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發布機構:
- 發文字號:定政辦字〔2022〕96號
- 發布日期:2022年11月12日
- 有效性:有效
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關于深化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
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關于深化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的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深化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的工作方案
為持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大告知承諾制改革力度,在更大范圍和更多領域簡化審批,不斷提升企業群眾辦事便利度和可預期性,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改革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省委十屆三次全會和全省優化營商環境大會精神,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以便民利企為導向、誠信守諾為支撐,深化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通過建立申請人書面承諾、審批部門當場許可、監管部門履諾核查三方聯動工作機制,推動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務方式真正向寬進嚴管、高效便民、公開透明轉變,加快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現代治理模式。
二、重點改革任務
(一)明確告知承諾制事項范圍。將風險可控、糾錯成本低,且能夠通過事中事后監管有效防范風險、不會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行政許可事項,納入告知承諾制改革范圍,編制形成《定州市實施告知承諾制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以下簡稱《事項清單》),《事項清單》中各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按照告知承諾制辦理方式落實改革措施。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事項,不納入改革范圍。(責任單位:各行政審批實施部門)
(二)規范告知承諾制辦理方式。申請人辦理行政許可時,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按照告知承諾實施細則分別采取“承諾限期補齊補全、承諾代替申請材料、承諾免于實質審查”三種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請材料、核查辦法和違反承諾后果等,申請人自愿作出限期補齊補全、符合容缺條件、材料真實有效等書面承諾,行政審批實施部門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并核發證照批文。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告知承諾標準履行事中事后監管責任。(責任單位:各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各行業監管部門)
(三)規范實施標準,統一告知承諾文本。各行政審批實施部門要結合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統一規范的告知承諾標準,逐項制定告知承諾實施細則,明確承諾條件、承諾內容、承諾書替代的具體材料、履行承諾核查方式、監管主體和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等。在按照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行政許可時,統一使用省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告知承諾書。(責任單位:各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各行業監管部門)
(四)推動線上線下業務融合。各行政審批實施部門要按照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完善的告知承諾事項實施清單更新本部門的辦事指南,推動審批應用系統改造升級,實現一般審批程序和告知承諾審批程序“雙軌制”運行,確保線上線下的事項、材料、流程、時限等標準統一、運行統一、管理統一、監督統一。(責任單位:各行政審批實施部門)
(五)強化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嚴格執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建立的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信息推送、信用修復、異議處理工作機制,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行業信用信息系統等,將申請人承諾信息及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各行業監管部門根據信用風險等級,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包容審慎監管。通過在信用平臺公告、信用綜合評價、失信名單公示等手段,依法依規實施信用懲戒。(責任單位:各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各行業監管部門)
三、規范告知承諾工作流程
(一)嚴格審核受理條件。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自愿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應當按照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告知的內容,提交告知承諾書等申請材料,行政審批實施部門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核查其信用記錄,對符合適用條件的,應當按照告知承諾工作流程辦理;對不符合適用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定申請材料,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申請人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責任部門:各行政審批實施部門)
(二)規范審查與決定程序。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告知承諾書及相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符合適用告知承諾的情形、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相關證照批文依法送達申請人,同時將信息同步推送至行業監管部門。涉及現場勘驗、專家評審、檢驗檢疫等特殊環節的,一律由審批前實施調整為審批決定后,統一由行業監管部門通過事中事后監管實施。(責任部門:各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各行業監管部門)
(三)限期開展現場核查。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在行政審批實施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6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監管責任。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平衡的事項,原則上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時限要求更短的,從其規定。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在核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現場核查信息推送至行政審批實施部門。(責任部門:各行業監管部門)
(四)依法追究違諾責任。行業監管部門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行業監管部門在核查或日常監管中發現存在不實承諾或違反承諾情形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并及時告知行政審批實施部門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申請人未按承諾期限提交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并告知行業監管部門。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將申請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分級分類監管依據。(責任部門:各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各行業監管部門)
四、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改革意識,把深化告知承諾制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深化告知承諾制改革。
(二)嚴格責任落實。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省級統一部署,嚴格把握時間節點,細化分解任務,夯實責任主體,行政審批部門要嚴格審核受理條件、規范審查與決定程序,行業監管部門要限期開展現場核查,審批、監管部門要加強互聯互通,依法追究違諾責任,確保改革落實落地。每月25日前將工作進展情況報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州市行政服務中心三樓3002室)。
(三)強化宣傳培訓。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要圍繞改革核心內容,組織開展專題培訓和不定期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和操作能力。對于委托鄉鎮(街道)實施的行政許可要做好政策解讀和培訓,確保改革工作順利推進。同時,要充分利用各類宣傳載體,做好改革政策宣傳解讀工作,提高公眾對告知承諾制改革的知曉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推動形成全社會認同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
附件:定州市實施告知承諾制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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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實施告知承諾制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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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一、承諾限期補齊補全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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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 |
建筑施工企業預拌混凝土和模板腳手架專業資質補辦換證 |
市級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限期補齊補全 |
1.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遺失補辦申請審核表; |
在省級或行業報紙,或者在資質許可機關網站發布的遺失聲明。 |
|
2 |
獸藥經營許可 |
獸藥經營企業變更單位名稱 |
市級、縣級 |
省農業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限期補齊補全 |
1.行政許可申請書; |
1.變更后的營業執照; |
|
3 |
獸藥經營許可 |
獸藥經營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 |
市級、縣級 |
省農業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限期補齊補全 |
1.行政許可申請書; |
1.行政許可申請書;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4 |
獸藥經營許可 |
獸藥經營企業變更經營范圍 |
市級、縣級 |
省農業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限期補齊補全 |
1.獸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
1.法定代表人或企業主要負責人居民身份證及個人簡歷;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5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變更注冊地址 |
市級、縣級 |
省應急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限期補齊補全 |
1.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
1.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
僅限于危險化學品無儲存經營企業 |
6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 |
市級、縣級 |
省應急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限期補齊補全 |
1.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
1.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
僅限于危險化學品無儲存經營企業 |
7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變更企業名稱 |
市級、縣級 |
省應急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限期補齊補全 |
1.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
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8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延期 |
市級、縣級 |
省應急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限期補齊補全 |
1.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9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設立(潛水) |
市級、縣級 |
省體育局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限期補齊補全 |
1.行政許可申請書; |
1.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 |
|
10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設立(攀巖) |
市級、縣級 |
省體育局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限期補齊補全 |
1.行政許可申請書; |
1.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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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11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設立(游泳) |
市級、縣級 |
省體育局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限期補齊補全 |
1.行政許可申請書; |
1.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 |
|
12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設立(滑雪) |
市級、縣級 |
省體育局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限期補齊補全 |
1.行政許可申請書; |
1.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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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二、承諾代替申請材料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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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縣級 |
省公安廳 |
公安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特種行業申請登記表》; |
1.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
|
14 |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 |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縣級 |
省公安廳 |
公安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特種行業申請登記表》; |
1.刻章部方位、房屋結構及房間分布平面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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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15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正式設立申請書(含申辦報告及《河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申報表》); |
1.學校場地、設施設備有效證明文件; |
|
16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分立、合并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民辦培訓學校分立合并報告; |
1.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清算報告; |
|
17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補證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民辦培訓學校補證報告; |
設立時取得的行政許可決定書。 |
|
18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學校地址變更)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變更申請報告; |
1.河北省省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名稱地址及其他重要變更事項申報表;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19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舉辦者變更)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變更申請報告; |
1.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決議材料; |
|
20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負責人、校長變更)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變更申請報告; |
1.河北省省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舉辦者變更或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變更申報表; |
|
21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學校名稱變更)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變更申請報告; |
1.河北省省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名稱地址及其他重要變更事項申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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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22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辦學類型、培訓專業變更)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變更申請報告; |
1.河北省省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名稱地址及其他重要變更事項申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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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終止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民辦培訓學校終止報告; |
1.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清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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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延續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民辦培訓學校延續報告; |
1.學校場地、設施設備有效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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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設立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河北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活動申請表; |
1.專職工作人員個人情況登記表、身份證、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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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26 |
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其他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林業和草原局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
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材料以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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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27 |
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其他草種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級 |
省林業和草原局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行政許可申請書(林草); |
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照片和產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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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28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處理服務審批 |
市級、縣級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從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行政許可申請書; |
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29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 |
市級、縣級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行政許可申請書; |
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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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30 |
各設區市、擴權縣餐廚廢棄物處置、收集、運輸從業許可 |
各設區市、擴權縣餐廚廢棄物處置從業許可 |
市級、縣級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審批申請書; |
1.有效的企業驗資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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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31 |
各設區市、擴權縣餐廚廢棄物處置、收集、運輸從業許可 |
各設區市、擴權縣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從業許可 |
市級、縣級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從業許可申請書; |
1.有效的企業驗資報告;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32 |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外) |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普貨) |
市級、縣級 |
省交通運輸廳 |
交通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
1.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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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動物診療許可 |
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 |
縣級 |
省農業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 |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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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農藥經營許可 |
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農業 |
行政審批局、各鄉鎮(街道)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
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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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35 |
農藥經營許可 |
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農業 |
行政審批局、各鄉鎮(街道)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
農藥經營情況綜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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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農藥經營許可 |
農藥經營許可證注銷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農業 |
行政審批局、各鄉鎮(街道)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農藥經營許可證注銷申請表; |
1.原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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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換證 |
縣級 |
省農業 |
農業農村局、各鄉鎮(街道)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申請表; |
駕駛證。 |
|
38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注銷 |
縣級 |
省農業 |
農業農村局、各鄉鎮(街道)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申請表; |
原駕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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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變更登記(普通變更登記) |
縣級 |
省農業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申請表; |
行駛證。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40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變更登記(遷出變更登記) |
縣級 |
省農業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申請表; |
行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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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注銷登記 |
縣級 |
省農業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申請表; |
1.號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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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注冊登記 |
縣級 |
省農業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行政許可申請書;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來歷證明。 |
|
43 |
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
文藝表演團體延續 |
縣級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文藝表演團體延續登記表; |
1.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44 |
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
文藝表演團體注銷 |
縣級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文藝表演團體注銷登記表; |
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
|
45 |
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
文藝表演團體補證 |
縣級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文藝表演團體補證登記表; |
1.營業執照; |
|
46 |
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
文藝表演團體設立 |
縣級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設立文藝表演團體申請登記表; |
營業執照。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47 |
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
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
縣級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設立登記表; |
1.營業執照和章程;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48 |
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
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變更審批 |
縣級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變更項目登記表; |
1.營業執照;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49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補證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衛生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遺失補辦的申請報告及上級主管部門意見;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
50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
市級、縣級 |
省消防 |
消防隊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
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
|
51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單位變更經營場所地址、許可項目(范圍) |
市級、縣級 |
省體育局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行政許可申請書; |
1.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52 |
對清真食品的專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印制審核 |
對清真食品專用包裝物的審核 |
縣級 |
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
統戰部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行政許可申請書; |
主要管理人員中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人員身份證明。 |
|
53 |
對清真食品的專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印制審核 |
對生產經營清真食品清真標志的審核 |
縣級 |
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
統戰部 |
承諾代替申請材料 |
1.行政許可申請書; |
主要管理人員中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人員身份證明。 |
|
三、承諾免于實質審查型 |
|||||||||
54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 |
縣級 |
省公安廳 |
公安局 |
承諾免于實質審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核意見書。 |
無 |
|
55 |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市級、縣級 |
省財政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免于實質審查 |
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無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56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縣級 |
省林業和草原局 |
行政審批局、各鄉鎮(街道) |
承諾免于實質審查 |
1.林木采伐申請文件; |
無 |
僅限于人工商品林蓄積15立方米以下的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57 |
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 |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許可 |
縣級 |
省交通運輸廳 |
交通局 |
承諾免于實質審查 |
1.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 |
無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58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水利廳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免于實質審查 |
1.行政許可申請書(表); |
無 |
僅限于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和開發區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59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設立 |
市級、縣級 |
省衛生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免于實質審查 |
1.河北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
無 |
|
60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變更單位名稱 |
市級、縣級 |
省衛生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免于實質審查 |
1.河北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
無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61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變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
市級、縣級 |
省衛生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免于實質審查 |
1.河北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
無 |
|
62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注銷 |
市級、縣級 |
省衛生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免于實質審查 |
1.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注銷申請表; |
無 |
|
63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延期 |
市級、縣級 |
省衛生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免于實質審查 |
1.河北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
無 |
|
64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補證 |
市級、縣級 |
省衛生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免于實質審查 |
河北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補證申請表。 |
無 |
|
65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 |
縣級、鄉級 |
省市場 |
市場監管局、 各鄉鎮(街道) |
承諾免于實質審查 |
1.小作坊登記證申請書; |
無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66 |
食品小餐飲登記 |
食品小餐飲登記 |
縣級、鄉級 |
省市場 |
市場監管局、 各鄉鎮(街道) |
承諾免于實質審查 |
1.小餐飲登記證申請書; |
無 |
|
67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 |
《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核發 |
市級、縣級 |
省藥品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免于實質審查 |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
無 |
僅限于申請開辦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辦理項 |
行使 |
省級行業 |
責任單位 |
告知承諾 |
一般程序申請材料 |
告知承諾書代替的申請材料/ |
備注 |
68 |
印刷企業設立、變更、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企業的設立、變更審批 |
市級 |
省新聞 |
行政審批局 |
承諾免于實質審查 |
1.《河北省印刷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
無 |
僅限于不含商標、票據、保密印刷的非外資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