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政府有關部門:
《定州市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定州市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中發〔2020〕30號)《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冀發〔2021〕12號)精神,規范和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和監督,建立起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運營高效、分配合理、處置合規、監督到位的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機制,充分發揮扶貧項目資產效益,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推進鄉村振興,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的通知》(冀政辦字〔2021〕8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項目資產,是指黨的十八大以來,使用各級各類財政扶貧資金、用于支持脫貧攻堅的政府債券資金、東西部協作、社會捐贈和對口幫扶資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包括實物性固定資產,資產收益扶貧、入股分紅等權益性資產和多年生生物性資產。
第三條 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應明確各方主體權利責任。明晰所有權、放活經營權、確保收益權、落實監管權。
第二章 確權登記
第四條 扶貧項目資產按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進行管理。
(一)經營性資產主要為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項目固定資產及權益性資產等,包括農業生產設施、鄉村旅游設施、建筑物、光伏扶貧電站、扶貧車間、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資產收益扶貧、入股分紅等項目形成的權益性資產等。
(二)公益性資產主要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等,包括道路交通、農田水利、農村飲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電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類資產。
(三)到戶類資產主要為通過財政補助(補貼)等形式幫助貧困戶發展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第五條 扶貧項目資產實行臺賬式管理。按照產權歸屬分級分類建立臺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項目庫統一管理。
第六條 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穩妥推進符合條件的扶貧項目資產確權登記,做好資產移交,并納入相關管理體系。市鄉村實施的單獨到村項目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產權歸屬村集體經濟組織。市鄉兩級跨鄉村組織實施的項目形成的經營性資產以及產權不明晰的經營性資產,由市政府按相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歸屬,原則上權屬確認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確權扶貧項目資產納入農村“三資”管理,并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進股份合作制改革。實施資產收益扶貧、入股分紅等項目形成的權益性資產,根據簽訂合同(協議)的條款確定產權歸屬。到期后,由市政府出臺具體辦法,由鄉鎮政府全程跟蹤,市級相關行業部門重點指導,確保資產用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銜接鄉村振興的生產發展項目。對公益性資產,項目建成后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按照行業相關要求進行確權和管理。到戶類資產歸農戶所有。對屬于不動產的,依法辦理確權登記。
第三章 運營管護
第七條 根據扶貧項目資產特點,明確產權主體管護責任,探索多形式、多層次、多樣化的管護模式。產權屬于市、鄉人民政府的,應落實具體單位、具體責任人負責管護。屬于村集體的,根據資產性質分類管護:
(一)對管護能力要求較低的扶貧項目資產,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兩委”落實)要落實具體責任人負責管護。可通過調整優化現有公益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聘請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參與管護。
(二)對光伏扶貧電站、農村飲水工程等專業性較強的扶貧項目資產,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管護。
(三)對投資入股經營主體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由對應的經營主體負責運營管護。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兩委”落實)要與其簽訂協議,明確各自權利責任,并落實相關責任人跟蹤監測運營管護情況,采集并保存管護跟蹤信息。
第八條 扶貧項目資產管護經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解決。經營性資產管護經費從經營收益中列支,或由市級財政視情況予以適當補助。公益性資產中產權歸屬市級人民政府或鄉(鎮)政府的,管護經費由市級財政統籌安排;產權歸屬村集體的,管護經費由村集體經營收入解決或由市級財政視情況予以適當補助。到戶類資產管護經費由農戶自行解決。
第四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九條 發揮扶貧項目資產的幫扶作用,經營性資產收益分配按照現行資產管理制度實施。對制度未予明確規定的,應通過民主決策程序提出具體分配方案,體現精準和差異化扶持,并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要及時公開。嚴禁采用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屬于村集體的資產收益,要通過設置一定條件,鼓勵采取參加村內項目建設和發展等勞動增收方式進行分配,激發群眾內生動力。
第十條 扶貧項目資產收益重點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實現鄉村振興。優先用于扶持脫貧不穩定戶和邊緣易致貧戶增收、發展村集體經濟、開發公益性崗位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村集體可計提一定比例公積公益金,重點用于項目運營管護、村級公益事業等。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出現下列情形的,資產所有權人可以按照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一)閑置資產。
(二)報廢、報損的資產。
(三)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需處置的其它資產。
第十二條 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后采取拍賣、轉讓、報廢等方式進行處置。不得以扶貧項目資產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第十三條 對扶貧項目資產拍賣、轉讓的,依法開展資產評估,評估結果需在市級人民政府網站、公開欄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收入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屬于國有的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所得收入歸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屬于村集體所有的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所得收入歸村集體所有,按照村集體收入依法進行管理、使用,應重新安排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實現鄉村振興。
第六章 扶貧資產資本運營監督機制
第十五條 各鄉鎮(街道)、市直各部門要根據不同類別扶貧項目資產屬性,科學合理界定產權歸屬,按產權歸屬落實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后續管理責任,建立相關部門、鄉鎮政府管理責任清單,健全工作機制,完善管理制度。
(一)扶貧資產資本經營者享有獨立自主經營權,承擔經營扶貧資產資本責任和風險,依法按約支付收益。
(二)原建檔立卡貧困戶和村集體或鄉鎮(街道)享受扶貧資產資本的收益權。
(三)各鄉鎮(街道)負責鄉鎮本級扶貧資產資本并指導本轄區各村扶貧資產資本的分配和投放使用,對扶貧資產資本經營者進行監督、監控,嚴防風險,確保扶貧資產資本不受損失。對確權到村集體的扶貧項目資產,村級組織擔負起監管責任。
(四)市委統戰部(民宗局,下同)負責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少數民族發展支出方向)的分配使用,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省市兩級產業扶貧資金的分配使用。同時負責扶貧資產資本管理使用的監督指導和統計報告工作,行使扶貧資產資本的行政管理職能,指導各鄉鎮(街道)、各村建立好扶貧資產資本臺賬。按照產權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扶貧資產資本統計管理臺賬,完善扶貧資產資本管理使用的決策機制和監督機制。
(五)市財政局負責加強扶貧資金監管,發揮扶貧資金最大效益。
(六)市鄉村振興局負責對我市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加強指導,發現和督導處理問題。并做好與省鄉村振興局以及市委統戰部、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對接溝通,做好扶貧資產資本相關數據上報工作。
第十六條 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情況的紀律監督、審計監督、行業監督和社會監督等。發揮駐村工作隊、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等監督作用。嚴格落實公告公示制度,及時公布扶貧項目資產運營、收益分配、處置等情況。對扶貧項目資產管理中發現的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處置扶貧項目資產、揮霍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從嚴懲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工作由市鄉村振興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市委統戰部(民宗局)承擔。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規對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相應的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