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政府相關部門:
《定州市加強城市居住社區非經營性公共設施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定州市加強城市居住社區非經營性公共設施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居住小區非經營性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管理工作,從根本上解決非經營性公共設施“規而不建、建而不交、交而不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等問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住社區是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單元,居住社區配置的教育、醫療、養老、文化體育、服務管理等非經營性公共設施,是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務設施,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第三條 城市居住社區應當配套建設的非經營性公共設施主要包括義務教育學校、幼兒園、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文化活動中心(站)、體育設施、養老服務設施、社區服務站(黨群服務中心)、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物業管理與服務設施、消防站、公共廁所、垃圾收集點等。社區便民市場、便利店(生鮮菜店)、綜合超市、健身房、藥店、家政服務和銀行、電信、郵政營業網點等經營性公共設施也要配套規劃和建設。
第二章 規 劃
第四條 根據城市居民出行能力、設施需求頻率及服務半徑、服務水平,結合人口規模、用地規模等因素,將居住社區劃分為居住街坊、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四個層級。
第五條 加強非經營性公共設施規劃管控,統籌規劃布局公共設施。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要統籌不同層面的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功能配置和布局,合理預留建設空間。落實行業發展要求,制定教育、文化、衛生健康、體育、養老、便民市場(菜市場)等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明確建設目標、內容和時序。
第六條 結合舊城改造和城市更新,要統籌周邊區域公共服務設施條件和建設要求,科學確定與社區人口規模相適應的配套非經營性公共設施建設內容。各級配套設施建設要做到配建設施內容與標準相統一。
第七條 在編制詳細規劃時,要落實上位規劃要求,按照十五分鐘生活圈、十分鐘生活圈、五分鐘生活圈、居住街坊四級服務范圍,細化明確城市居住社區非經營性公共設施的位置、規模和控制要求。獨立設置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詳細規劃中確定用地范圍,附設的公共設施要予以標注。
第八條 在出具居住社區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時,要結合該項目總體用地規模、建設規模、人口規模并依據該項目所在地塊控規要求及周邊非經營性公共設施現狀情況,統籌作出具體規定。在發布居住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時,要將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套非經營性公共設施建設、移交等內容作為土地使用條件予以公布,納入招拍掛交易文件,明確出讓用地中需配套的非經營性公共設施內容及要求,并無償配建。
第九條 土地出讓后,非經營性公共設施的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與土地使用權競得人簽訂配套非經營性公共設施建設和使用協議,明確建設主體、建設方式、建設標準、開(竣)工時間、產權歸屬、交付使用條件、交付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并嚴格監督落實。建設過程中,建設項目依法轉讓的,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配套非經營性公共設施建設責任一并轉移,并重新簽訂協議。
第十條 對于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應將按標準配套建設的非經營性公共設施全部列入首期建設內容。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查規劃設計方案時,應將配套建設的非經營性公共設施作為審查重點,凡是首期未規劃非經營性公共設施的項目(特別是幼兒園),一律不予批復規劃方案。
第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查規劃設計方案時,應就非經營性公共設施規劃內容書面征求住建、行政審批、城管、教育、文廣旅游、衛健、體育、民政、商務等相關部門意見,或組織上述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
第十二條 規劃設計方案一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或調整。特別是配套規劃的非經營性公共設施不得以任何理由調整至后期建設。
第十三條 市行政審批部門在辦理工程規劃許可時,應按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許可。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四條 住宅小區配套的非經營性公共設施應與住宅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十五條 強化建設過程監管,將配套非經營性公共設施作為城市居住社區開發建設的重點監管內容。開發建設單位須嚴格按規劃和協議約定建設社區非經營性公共設施,不得擅自修改規劃或不按約定的建設時序進行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城管、各城區街道辦事處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開發建設單位違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擅自改變配套公共設施項目內容、規模和位置,工程質量存在問題以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責令開發建設單位及時整改到位。
第十六條 凡是未同步配建或未按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予進行規劃條件核實;質檢部門不予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既有居住社區遵循規劃匹配、建設補缺、綜合達標、逐步完善的原則實施改造,各級配套設施建設要做到配建設施內容與標準相統一。同時按照國家、省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規范規劃建設無障礙設施,方便老年人、殘疾人使用。
既有城市居住社區非經營性公共設施補短板工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組織住建、發改、教育、民政、商務、體育、公安等部門,全面開展配建設施普查,評估各類設施短板,科學制定補短板行動計劃,通過補建、改造、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因地制宜逐步配置到位。到2025年,既有城市居住社區非經營性公共設施基本配套完善。
列入老舊小區改造的既有城市居住社區,由住建局負責,按照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的非經營性公共設施配建意見,統一組織實施。
第四章 驗 收
第十八條 建立聯合驗收工作機制,嚴格居住區非經營性公共設施項目竣工驗收。市住建局牽頭,將非經營性公共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納入聯合驗收重點內容,并牽頭組織自然資源規劃、城管、人防、氣象、教育、文廣旅游、衛健、體育、民政、商務等相關部門對竣工項目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的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驗收意見;驗收不合格的,聯合驗收牽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整改意見,督促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九條 對屬于分期建設、且按照非經營性公共設施建設和使用協議約定同步竣工的設施,可實行分期驗收,全部建成后進行綜合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依法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保證非經營性公共設施履行法定程序后如期交付使用。
第五章 移 交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成立居住區非經營性公共設施移交專門機構,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住建、城管、教育、文廣旅游、衛健、民政、體育、消防、司法、商務等部門抽調專人,共同組成居住區非經營性公共設施移交專門工作組,具體負責非經營性公共設施移交工作。居住項目竣工聯合驗收后,啟動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由開發建設單位出資建設的非經營性公建設施按下列程序進行歸口移交,即:義務教育學校、幼兒園無償移交給市教育局;醫療衛生設施無償移交給市衛健局;文化、體育設施無償移交給市文廣旅游局;社區服務用房無償移交給社區(物業管理用房除外);公共廁所、垃圾收集和轉運設施無償移交給市城管局。養老服務設施無償移交給城區街道辦事處統籌安排使用,市民政部門履行監管職責;通信設施無償提供給通信企業使用,由通信企業負責維護;物業管理用房和室外文體活動場地等,在屬地街道辦事處監督下無償移交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委會,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第二十三條 居住社區非經營性公共設施辦理移交手續前,由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實施養護、管理。居住社區非經營性公共設施移交后,建設單位承擔質量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移交后超過質量保修期的,由接收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負責房屋質量安全、設施維護。
接收單位要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和有關規定使用、管理和維護。非經營性公共設施未經依法批準,接收單位不得閑置或擅自挪作他用,不得變更為經營性設施。對擅自改變用途的,由城管部門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六章 制度建設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建立非經營性公建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主管市領導牽頭,自然資源、住建、城管、教育、文廣旅游、衛健、民政、體育、消防、司法、商務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對全市住宅小區非經營性公建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管理等事項進行定期研究,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成立專項督導考核組,對全市住宅小區非經營性公建規劃、建設、移交、管理和使用工作進行不定期督導、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同時,將此項工作納入各部門年終考核體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相關條文解釋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