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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定州市保留證明事項基本目錄和定州市第一批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年10月26日 信息來源: 字體:
各鄉鎮(街道),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和市政府推進“放管服”改革和減證便民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方便群眾辦事創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定州市保留證明事項基本目錄》和《定州市第一批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把握證明事項范圍
  《定州市保留證明事項基本目錄》所列證明事項為全市行政機關通用證明事項,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不包括申請人已取得的證件、證照、資質及前置審批事項等)。《定州市保留證明事項基本目錄》之外的證明事項,各部門不得再要求開具。《定州市第一批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所列證明事項,一律按照告知承諾的辦理方式予以調整。各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工作實際,在《定州市第一批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之外增加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
市政府各部門應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定州市保留證明事項基本目錄》和《定州市第一批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梳理確定本部門保留證明事項目錄和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并在市政府網站公布。
  二、做好工作銜接落實
  各有關部門要將兩個目錄及相關工作要求,迅速傳達部署到各辦事窗口,并采抽查暗訪、接受群眾投訴舉報等多種方式強化監督,確保落實。在政府網站、政務服務大廳、辦事窗口公開兩個目錄,接受社會監督,并主動向群眾宣傳解讀目錄內容要求和新的辦理方式、辦理流程。注意做好政策銜接,避免出現服務“真空”和管理“空檔”,影響群眾(企業)辦事。
  三、完善配套工作機制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設置一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過渡期后一律按照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涉及部門間協助核查的事項,相關部門之間要抓緊溝通協商,建立順暢、高效的核查信息發送和反饋機制,減少流轉環節,提高核查反饋效率,確保在規定時間內辦結。要積極擴展信息核查反饋渠道,提出協助核查部門與核查承辦部門不平級的,承辦部門可將核查結果直接反饋提出協助核查部門。
  四、加強目錄動態管理
  目錄公布后,對保留證明事項和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實施動態管理,結合我省“互聯網+政務服務”、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推進情況,以及國家和省取消、新增、調整證明事項的相關部署,及時對本部門保留證明事項目錄和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進行動態調整、補充、完善,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附件:1.定州市保留證明事項基本目錄
             2.定州市第一批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
  
                                2021年8月11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定州市保留證明事項基本目錄
序號
事項名稱
事項用途
設定依據法律
法規
國務院決定
規章等程序性規定
索證部門
出具部門
備注
一、公安領域
1
辦理戶口登記、遷移的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出生證明等不能證明的)
辦理戶口登記、遷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公安部等12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公通字〔2016〕21號)第二條
市公安局
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
用于辦理居住證的連續就讀證明(學生證等證件類不能證明的)
用于辦理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第九條  
 
 
市公安局
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
 
3
用于辦理居住證的就業證明(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證件類不能證明的)
用于辦理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第九條
 
 
市公安局
用人單位
 
4
用于辦理居住證的用人單位住宿證明
用于辦理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第九條
 
 
市公安局
用人單位、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
 
5
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使用性質證明
辦理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注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條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24號令)第八條
市公安局
衛生健康部門、消防部門、工程救險車使用部門
 
6
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第十三條
 
 
市公安局
舉辦大型活動的場地提供者
 
7
赴澳門就學辦理簽注的在學證明
赴澳門就學,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逗留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范》第(四)項第6條
市公安局
澳門高等院校
 
8
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的赴臺灣學習證明
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661號,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條
 
《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簽發管理工作規范》第六條
市公安局
開放赴臺就學省份設區市以上臺辦
 
9
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澳門的意見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范》第五條
市公安局
申請人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0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婚姻公證書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屬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情形的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范》第七條
市公安局
香港、澳門律師行
 
11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撫養權公證書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屬于夫妻團聚類攜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類情形的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范》第八條
市公安局
具有公證資格的單位
 
12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收養關系證明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屬于收養子女情形的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范》第八條
市公安局
具有公證資格的單位
 
13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內地無子女證明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屬于無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子女情形的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范》第七條
市公安局
具有公證資格的單位
 
14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出生證明公證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屬于出生醫學證明丟失或戶籍無法證明親子關系情形的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范》第七條。
市公安局
具有公證資格的單位
 
15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在學證明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范》第六條
市公安局
所在內地學校
 
16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屬于父母子女關系的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前往港澳通行證簽發管理工作規范》第八條
市公安局
具有公證資格的單位
 
17
辦理赴香港、澳門探親簽注的親屬關系證明
辦理赴香港、澳門探親簽注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往來港澳通行證、簽注簽發規范(試行)》第三條《公安部關于往來港澳通行證、簽注簽發規范(試行)》的解讀1.3.4.3
市公安局
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證資格的單位
 
18
申請電子普通護照指紋無法采集的手指傷病證明
申請電子普通護照指紋采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普通護照簽發管理工作規范(2012版)第五條
市公安局
二級以上醫院
 
19
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申請出入境證件的監護關系公證書(不能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的)
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申請出入境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普通護照簽發管理工作規范》(2012版)第九條
市公安局
具有公證資格的單位
 
20
《邊境通行證》申領人關于現實表現情況的審核意見
辦理《邊境通行證》審批業務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42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2號,2014年6月29日修改)第十三條
市公安局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人員由單位保衛(人事)部門審核;企業單位設保衛部門的,由保衛部門審核,未設保衛部門的由企業法人審核;其他人員由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21
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
辦理居留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7號)第十六條
 
 
市公安局
中國駐外使領館
 
二、交通運輸領域
22
理論教練員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證明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號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局
公安交警部門
理論教練員應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操作教練員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
23
申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證明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八十二條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12項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局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4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證明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八十二條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第112項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局
公安交管部門
 
25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投資人、負責人資信證明
巡游出租車經營許可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項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第九條
市行政審批局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26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投資人、負責人資信證明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項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60號令)第六條
市行政審批局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27
出租汽車駕駛員體檢證明
辦理《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局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28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駕駛人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或客運班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八條、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局
公安交管部門
 
29
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從事客運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駕駛員應符合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八條、第九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9年18號令)第九條、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局
公安交管部門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
30
學校資產證明
申請籌設、正式設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市行政審批局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
 
31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
申請籌備設立、正式設立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訂)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市行政審批局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
 
32
供養直系親屬與死者關系證明(通過告知承諾制、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辦理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核定;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養老保險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條、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公安派出所
 
33
離退休人員死亡證明(通過告知承諾制、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辦理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核定;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養老保險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條、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條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公安部門
 
34
死亡證明材料(通過告知承諾制、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養老保險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四十一條《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公安部門
 
35
能夠確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繼承權的公證文書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第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9〕84號)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公證機構
 
36
用于申請工傷認定的近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出生證明等不能證明的)
申請工傷認定(申請人資格)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原戶籍地公安派出所或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37
經濟困難證明
申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勞動部頒布)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遺屬供養親屬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38
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五條《河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條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人民團體或者村(居)委會
 
39
與工亡職工關系的證明(結婚證、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不能證明的)
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工傷保險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第七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公安派出所
 
40
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告知承諾制辦理)
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工傷保險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第七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41
供養直系親屬經濟收入情況證明(無固定收入證明)
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申請領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部社保中心《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42
死亡證明(無法通過數據比對核查的通過告知承諾制)
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申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條
《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第十條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公安部門
 
43
死亡證明(無法通過數據比對核查的通過告知承諾制)
申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含生活困難,預支50%確認)、喪葬補助金申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第六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公安部門
 
44
不低于中外合作辦學者資金投入15%的啟動資金到位證明
申請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
 
45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失業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原用人單位
 
46
死亡證明
申請工傷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條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法院、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村(居)委會
 
四、文化旅游領域
47
主要業務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前置審查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八條
 
《文化部、民政部關于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文人發〔2000〕第60號)第十條
市行政審批局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社會組織
 
48
無犯罪記錄證明
娛樂場所設立、變更開辦者審批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五條
 
 
市行政審批局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市場監管領域
49
合法開業證明
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注冊、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3號,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37項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號,2020年10月23日修訂)第五條、第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投資者所在國(地區)發證機構以及我國駐該國使領館
 
50
外國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
辦理外商投資設立、變更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3號,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和<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號)外商投資企業提交材料33.3.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投資者所在國(地區)發證機構以及我國駐該國使領館
 
51
資金信用證明
辦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注冊、變更登記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2013年7月18日修訂)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3號)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號,2020年10月23日修訂)第五條、第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投資者所在國(地區)發證機構以及相關機構
 
52
企業法人清理債務完結證明
企業注銷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一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或清算組
 
53
企業法人遷移證明
企業注冊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第54項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企業法人登記機關
 
54
金融債權保全證明文件
非公司企業法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改制登記
 
 
《國務院關于在國有中小企業和集體企業改制過程中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8〕4號)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規定,國有中小企業改制發生產權變動時,應申請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有關部門在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時,應要求改制企業提交有關金融機構出具的金融債權保全文件。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三〔18〕非公司企業法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改制登記提交材料規范5、企業債權銀行出具的金融債權保全證明文件和人民銀行總行或其派出機構出具的確認文件(中小企業改制提交)。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企業債權銀行
 
55
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資金數額證明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56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用于辦理食品小餐飲和小作坊登記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57
企業住所或生產地址名稱變更的證明
企業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住所或生產地址名稱變更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第十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第十一條
市行政審批局
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主管部門(地名辦)
 
58
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含視力、色盲內容的健康證明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焊工)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焊接作業人員考核細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0第126號)第二十六條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59
體檢報告
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取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條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60
姓名更改證明
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令第32號)第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場監管部門
 
61
變更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的,提交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身份證、戶口簿不能證明的)
企業設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6號,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條
 
公安部等12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公通字〔2016〕21號)第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股東登記機關、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六、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
62
不動產坐落變更證明
不動產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
市行政審批局
地名管理部門
 
63
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不動產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第十四條
市行政審批局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會、用人單位
 
64
監護人證明或指定監護人關系證明(戶口簿等不能證明的)
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第十一條
市行政審批局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門等
 
65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證明
不動產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2019年3月24日修訂)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2016年1月1日公布實施)第二十七條
市行政審批局
公安機關、法院、醫療機構、村(居)委會
 
66
個人姓名變更登記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2019年3月24日修訂)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2016年1月1日實施)第三十七條
市行政審批局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
67
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的證明材料
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條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2004年7月20日建設部令第131號修改)第七條
市行政審批局
監理單位、銀行
 
68
房屋安全鑒定證明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2019年3月24日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08〕第14號,2019年12月15日修改)第三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部門
 
八、衛生健康領域
69
醫療機構設置提交的資信證明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2號,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條
市行政審批局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70
資產評估報告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2號,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市行政審批局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71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無不符合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情況證明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人體器官移植除 外)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
市行政審批局
衛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門
 
72
申請換領醫師資格證書時應提交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安置證明
用于軍隊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醫師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辦法》(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于2000年9月14日頒布實施)第九條
《關于做好軍隊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醫師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生部衛醫發[2003]130號)第三條
市衛生健康局
醫師所在原部隊
 
73
護士執業注冊需提供的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證明(不能夠提供聘任書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護士執業注冊
 
《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2020年3月27日修訂)第八條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08年衛生部令第59號,2021年1月8日修訂)第九條
市行政審批局
擬執業的醫療衛生機構
 
74
健康體檢證明
護士首次注冊和延續注冊
 
《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第七條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75
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證明
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第十條
 
《河北省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七條
市行政審批局、鄉鎮(街道)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鄉鎮衛生院
出具的證明需經縣衛生健康部門審核認定
76
行醫權證明
外籍醫師來華短期執業許可;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執業許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執業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9項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4號,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條
市行政審批局
所在國、地區公證機構
 
77
無刑事犯罪記錄的證明
港澳臺醫師來華短期執業許可等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七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62號,2009年3月1日公布)第六條《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2009年3月1日發布)第六條
市行政審批局
港澳臺公證機關
 
78
外國醫師的健康證明
外籍醫師來華短期執業許可、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執業許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執業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第199項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1993年衛生部令第24號,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條
市行政審批局
檢驗檢疫機構
 
79
醫師姓名或身份證號變更證明(身份證、戶口簿不能證明的)
用于醫師姓名或身份證號發生變化時修改醫師資格證書中的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衛生部《關于加強醫師資格考試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0〕1號)三、申請修改醫師資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醫師姓名、性別和身份證號的,提交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市衛生健康局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80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2011年3月10日公布)第十條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81
婚育情況證明
辦理農村獨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三十二條
 
《河北省招生委員會 河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河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農村獨生子女加分審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號)第三項
市衛生健康局
村委會
 
82
農村戶口狀況證明
辦理農村獨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三十二條
 
《河北省招生委員會 河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河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農村獨生子女加分審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號)第三項
市衛生健康局
村委會
 
83
考生父母雙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關證明材料
辦理農村獨生子女高考加分資格審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審核另一方情況)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條
 
河北省招生委員會、河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河北省教育廳《關于調整農村獨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資格審核工作時間的緊急通知》冀招委[2018]4號第三條
市衛生健康局
法院、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村委會
 
84
1992年4月以前抱養提供合法抱養證明
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七條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中發〔2015〕40號)第五項
《河北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條件的具體規定》(冀人口發〔2008〕16號)第二條
市衛生健康局
村(居)委會
 
85
婚育情況證明
申請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條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中發〔2015〕40號)第五項
《河北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具體規定(試行)》(冀人口發〔2015〕13號)   享受獎勵扶助的申請材料:3、婚姻狀況證明;4、單位或村委會出具的子女狀況證明。
市衛生健康局
鄉鎮政府、村委會
 
86
婚育情況證明
申請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條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中發〔2015〕40號)第五項
《河北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條件的具體規定》(冀人口發[2008]16號)第一項
市衛生健康局
村委會
 
87
獨生子女死亡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政策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條
 
《河北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條件的具體規定(試行)》(冀人口發〔2008〕6號)第二條
市衛生健康局
公安機關、法院、醫療機構、村(居)委會
 
88
配偶死亡證明
喪偶再婚后再生育審批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十九條
 
《河北省生育服務管理辦法》(冀衛規〔2019〕5號,2019年12月2日公布)第二項
市衛生健康局
公安機關、法院、醫療機構、村(居)委會
 
89
親子鑒定證明
機構外出生,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第二項
 
市衛生健康局
司法行政部門認可的鑒定機構
 
90
接收單位同意接收的證明文件
運輸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條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第十一條、第十六條
 
《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
市行政審批局
接收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單位
 
91
醫療機構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時,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屬提供無支付能力證明(不能提供《低保證》《五保證》的)
申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   各地區應結合實際明確、細化疾病應急救助對象身份確認辦法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具體支付范圍等。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指導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15號)第八條
市衛生健康局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學校、工作單位
 
九、民政領域
92
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應提交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2019年修訂)第六條
市民政局
公安機關
 
93
監護人為送養人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收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2019年修訂)第六條
市民政局
鄉鎮政府(街道辦)、村(居)委會、公安部門、法院、醫療機構等
 
94
生父母作為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
收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2019年修訂)第六條
市民政局
送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
 
95
生父母作為送養人需提供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收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2019年修訂)第六條
市民政局
戶籍所在地鄉級計劃生育機構
 
96
親屬關系證明
收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2019年修訂)第六條
市民政局
公安機關、村(居)委會、公證機構
 
97
收養人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收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國務院1999年5月12日批準通過,1999年民政部第14號令發布,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五條
市民政局
送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
 
98
子女情況證明
收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市民政局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99
收養人身體健康證明
收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國務院1999年5月12日批準通過,1999年民政部第14號令發布,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五條
市民政局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100
孤兒生父母死亡證明
收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國務院1999年5月12日批準通過,1999年民政部第14號令發布,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六條
市民政局
法院、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村(居)委會
 
101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收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國務院1999年5月12日批準通過,1999年民政部第14號令發布,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六條
市民政局
公安機關、法院、醫療機構、村(居)委會
 
102
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港澳臺居民、華僑辦理結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
 
 
市民政局
港澳臺公證機構;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
 
103
生父母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證明材料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10月17日修訂)第四十三條
 
 
《關于進一步加強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民規[2019]4號)(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 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聯 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 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
市民政局
監獄、戒毒所等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機關
 
104
部隊團級以上政治部門開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軍人申請婚姻登記時,需提交的部隊團級以上政治部門開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民發〔2015〕230號)第三十條
市民政局
部隊團級以上政治部門
軍地聯合辦理
105
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證明
辦理社會團體登記業務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50號令)第十三條
 
 
市行政審批局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06
擬任負責人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證明
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業務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十一條
 
 
市行政審批局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07
寄養家庭成員健康狀況證明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體素質以及有無傳染病和遺傳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10月17日修訂)第四條、第九十三條
 
《家庭寄養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4號,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
 
市民政局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108
喪偶死亡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民發〔2015〕230號 )第二十九條
市民政局
公安機關、法院、醫療機構、村(居)委會
 
109
驗資證明或驗資報告
申請登記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十一條
 
 
市行政審批局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110
驗資報告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九條
 
 
市行政審批局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十、司法行政領域
111
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十七條《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
 
 
市司法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112
無犯罪記錄證明
律師執業許可、律師變更執業機構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
 
 
 
省司法廳(市行政行政審批局審核)
公安部門
 
113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執業登記時提交的健康證明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執業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75項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號,2017年12月25日修訂)第六條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114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證明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75項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十條
市行政審批局
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經歷單位
 
115
申請人經歷證明
報請司法部任命公證員(考核任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條
 
 
 
司法部(市司法局審核)
申請人所在地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務員的證明)或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證明)
 
116
申請人離開原工作崗位證明
報請司法部任命公證員(考核任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條
 
 
 
司法部(市司法局審核)
申請人原所在單位
 
117
公證員法定免職事由證明
報請司法部公證員免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四條
 
 
 
司法部(省司法廳、市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
公安部門(喪失國籍)或醫院診斷證明(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職)或公證處(調離公證機構但個人不提交辭職申請)
 
118
單位出具的同意繼續從事兼職律師執業的證明
律師變更執業機構許可(兼職律師)、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市行政審批局
申請人所在單位
 
十一、教育領域
119
中考“四僑”考生證明
中考照顧10分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一條
 
《河北省人民政府僑務辦等三部門關于“四僑考生”升學給予加分照顧的通知》(冀政僑字[2016]1號)   四、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在本省的子女考生身份,由設區市政府僑辦或省直管縣(市)政府僑辦認定;僑眷高級知識分子子女考生身份,由設區市政府僑辦或省直管縣(市)政府僑辦報省政府僑辦認定。
市教育局
市政府僑務辦公室
 
120
申請教師資格認定的思想品德鑒定表
申請教師資格認定
 
《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第十五條
 
 
市行政審批局
申請人工作單位或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121
體格檢查證明
申請教師資格認定
 
 
《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1995年12月12日施行)第十五條
 
市行政審批局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
 
122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學證明
適齡兒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九條
 
《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2017年9月1日實施)第十六條
市行政審批局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
 
123
醫療診斷證明(初中階段)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九條
 
《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2017年9月1日實施)第十六條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義務教育小學階段出示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病歷
124
學校資產證明
申請籌設、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市行政審批局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十二、其他領域
125
當地獸藥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沒有違規經銷假劣獸藥行為的證明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五十六條
 
《河北省獸藥GSP檢查驗收辦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條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獸藥管理部門
 
126
從事生鮮乳運輸的駕駛員、押運員健康證明
生鮮乳準運證明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
 
《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農業部令第15號)第二十九條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127
變更注冊地址的證明(地名發生變化的)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2013年12月7日修訂)第三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條
市行政審批局
民政部門(地名辦)
 
128
捐贈證明
對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單位和個人表彰或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2020年6月20日修訂)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1999年5月5日經國務院批準,1996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六條
 
 
市檔案館
接受捐贈的單位
 
129
外方法律地位的證明
自由類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1號)第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市商務局
境外政府的工商或稅務等部門
 
130
因公犧牲、病故證明
死亡撫恤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九條、第十條《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718號)第九條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軍隊團以上政治機關
 
131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證明)
在辦理易地安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身份認定時,用以證明該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條件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第十一條   
 
省民政廳關于轉發《民政部辦公廳總參謀部軍務部關于印發<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審核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號)   2.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
 
132
活動場地同意使用的證明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四十三條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2006年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第十三條
市行政審批局
活動場地管理者
 
133
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第六條
 
 
市行政審批局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34
資金證明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審批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2017年6月14日修訂)第二十條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135
水資源稅完稅證明
取水許可延續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55號)第十四條《河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8〕第3號)第二十二條
省水利廳(市行政審局審核)
稅務機關
 
136
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資金證明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
 
《電影管理條例》(2001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條
 
 
市行政審批局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137
個人健康證明
特種作業操作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80號令 ,2015年2月26日修改)第四條、第十六條
市應急管理局
社區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附件2
定州市第一批擬實行告知承諾制目錄
序號
事項名稱
事項用途
設定依據法律
法規
國務院決定
規章等程序性規定
索證部門
出具部門
備注
1
辦理戶口登記、遷移的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出生證明等不能證明的)
辦理戶口登記、遷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公安部等12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公通字〔2016〕21號)第二條
市公安局
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
理論教練員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證明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號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局
公安交警部門
理論教員應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操作教練員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
3
申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證明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八十二條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第112項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局
市、縣公安部門
 
4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證明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八十二條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12項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局
市、縣公安交管部門
 
5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投資人、負責人資信證明
巡游出租車經營許可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項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第九條
市行政審批局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6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投資人、負責人資信證明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項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60號令)第六條
市行政審批局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7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駕駛人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或客運班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八條、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局
市、縣級公安交管部門
 
8
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從事客運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駕駛員應符合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八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9年18號令)第九條、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局
市、縣級公安交管部門
 
9
供養直系親屬與死者關系證明(改為告知承諾制辦理,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辦理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核定;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養老保險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條、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公安派出所
 
10
離退休人員死亡證明(通過告知承諾制、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辦理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核定;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養老保險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條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公安部門
 
11
死亡證明(通過告知承諾制、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養老保險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四十一條《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公安部門
 
12
能夠確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繼承權的公證書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第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9〕84號)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公證機構
 
13
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告知承諾制辦理)
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工傷保險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第七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14
供養直系親屬經濟收入情況證明(無固定收入證明)
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申請領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部社保中心《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15
死亡證明(無法通過數據比對核查的通過告知承諾制)
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申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條
《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第十條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公安部門
 
16
死亡證明(無法通過數據比對核查的通過告知承諾制)
申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含生活困難,預支50%確認)、喪葬補助金申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第六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公安部門
 
17
無犯罪記錄證明
娛樂場所設立、變更開辦者審批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五條
 
 
市行政審批局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8
企業住所或生產地址名稱變更的證明
企業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住所或生產地址名稱變更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第十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第十一條
市行政審批局
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主管部門
 
19
體檢報告
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取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條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20
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含視力、色盲內容的健康證明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焊工)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焊接作業人員考核細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0第126號)第二十六條
市行政審批局
醫療機構
 
21
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證明
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第十條
 
《河北省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七條
市行政審批局、鄉鎮(街道)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鄉鎮衛生院
 
22
寄養家庭成員健康狀況證明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體素質以及有無傳染病和遺傳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10月17日修訂)第四條、第九十三條
 
《家庭寄養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4號,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
 
市民政局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23
無犯罪記錄證明
律師執業許可、律師變更執業機構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
 
 
 
省司法廳(市行政審批局審核)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4
單位出具的同意繼續從事兼職律師執業的證明
律師變更執業機構許可(兼職律師)、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省司法廳(市行政審批局審核)
申請人所在單位
 
25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證明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項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十條
市行政審批局
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經歷單位
 
26
申請教師資格認定的思想品德鑒定表
申請教師資格認定
 
《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第十五條
 
 
市行政審批局
申請人工作單位或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27
變更注冊地址的證明(地名發生變化的)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2013年12月7日修訂)第三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條
市行政審批局
民政部門(地名辦)
 
28
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第六條
 
 
市行政審批局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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