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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定州市加氫(合建)站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年06月29日 信息來源: 字體:
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
定州市加氫(合建)站管理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定州市加氫(合建)站管理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定州市能源結構升級,促進定州市氫能產業發展,推動定州市加氫(合建)站建設工作,規范加氫(合建)站的管理運營,制定該實施意見
第二條  該實施意見適用于定州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加氫(合建)站項目,包括單獨新建加氫站項目,以及油、氣、醇、氫類能源加注站點的多站合一站點的加氫環節。對加氫(合建)站項目的立項、報建、施工、驗收投產及運營等環節做出了明確規定。
第三條  定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為加氫(合建)站行業主管部門,發展和改革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審批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協同推進建設工作。
第四條  對企業投資項目分別實行核準或備案管理。新建加氫(合建)站參照本實施意見實行項目核準管理;在原有的加氣站和加油站項目范圍內實施改造、擴建的加氫(合建)站項目,按照技術改造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核準或者備案。項目核準、備案通過河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和定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核準、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行政審批部門使用在線平臺進行核準或備案,生成項目代碼,其他有關部門使用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逐項完成各項手續辦理。
第六條  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標準、資源開發、能耗與環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項目核準或者備案及其他相關手續,并依法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安全生產、消防等相關手續,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相關信息。
第二章 加氫站建設審批程序
第七條  加氫(合建)站的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須報主管部門申請。
第八條 加氫站等級劃分及選址等應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GB50516)的規定,標準按最新版本執行。
第九條  項目單位向主管部門申請新建加氫(合建)站或在原有加油、加氣站中改建、擴建,遵循以下審批程序:
(一)市場準入
申請新建加氫(合建)站或在原有加油站中改建的企業需向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特許經營,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變更。在國家及河北省明確加氫站相關管理實施意見之前,不得將經營許可作為辦理加氫站營業執照的前置條件。
(二)項目選址
項目選址應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定州市加油站布點專項規劃2018-2030年》。
(三)用地審批
新建及擴建加氫(合建)站項目需由項目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項目建設領導小組會議通過后,由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初選址意見,由市行政審批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
(四)立項核準或備案
由市行政審批局對加氫站項目開展立項核準或備案,核準或備案按照以下要求:
1. 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應當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項目申請報告可以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寫,也可以由項目單位自主委托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項目單位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項目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詢單位對項目申請報告以及依法應當附具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完整性負責。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項目單位擬建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生產工藝)等;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生態環境影響分析;經濟發展影響分析;社會穩定影響分析。推行項目申請報告、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報告、節能分析報告“三書合一”,實行“一次評審”制。
項目單位通過在線平臺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附具由市行政審批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
2. 項目備案申請文件
實行備案管理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將相關信息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并遵循誠信和規范原則。
項目單位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項目單位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通過在線平臺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備案機關出具。
項目備案后,備案信息發生變更,包括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等發生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還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五)規劃審批
項目核準或備案后,項目單位依法在市行政審批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并自行委托有資質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
(六)報建環節
規劃審批完成后,由項目單位委托有資質機構開展勘察設計,形成《加氫(合建)站項目設計方案》,設計方案完成后委托有資質機構審圖并出具審查報告。
項目單位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提交《加氫(合建)站項目設計方案》及審查報告,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牽頭組織生態環境、住建、發改、氣象、行政審批、消防、市場監管等部門對加氫站設計方案中的環評、節能、防雷防電、消防設計、人防設施、特種設備(包括壓力管道和儲氫壓力容器)進行審查并出具相應的許可;市行政審批局依據各部門的審批許可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加氫(合建)站報建批準后,應在批準后一年內開工。逾期開工的,須向市行政審批局重新申請辦理審核手續。
章 驗收與投產
第十條  加氫站建設竣工后須進行聯合驗收。
由施工單位向項目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由項目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供應、特設監檢等單位和本行業3名專家進行竣工驗收,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監督。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記入竣工驗收會議記錄。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進行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依照既有聯合驗收方案進行建筑工程驗收,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檔案合格證等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驗收通過后,由市行政審批局核發《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十二條  驗收完畢后市行政審批局按相關規定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和《安全運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獲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和《安全運營許可證》后,加氫站應在一個月以內投產運行,否則其《燃氣經營許可證》和《安全運營許可證》作廢,需重新申請。
章 運營與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加氫(合建)站運營主體須持有效期內的相關證照。各種證照需分別按照規定年審(檢)。年審(檢)不合格的,由相應職能部門依法責令其整改,并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嚴禁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加氫站運營主體應在聘用員工前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站場工作人員全員持證上崗,上崗資格證應專職專證,且每年由發證機構復查資格。資格復查不合格的應重新進行技術培訓,直至合格為止。
第十七條 加氫站供應的汽車用氫氣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氫氣應定期送往第三方檢驗檢測并公布結果,氫氣價格應標示在加氫機及其他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 加氫站發生轉讓、出賣、變更場所、停業、復業等重大事項,須提前1個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因突發事件暫停營業的自停業起7日內向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九條  加氫站連續停業六個月以上再重新運營的,需經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重新檢查合格后方可重新營業。
第二十條  加氫站運營主體須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體系和事故應急預案。
加氫站安全管理制度應向外界公示,安全操作規范應張貼在醒目的位置。發現加氫站存在事故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一條  加氫站運營主體應規范其運行信息的記錄,對運行維護、檢驗、故障事故及人員資質等數據進行實時記錄與定期保存。
第二十二條  加氫站的計量器具及相關計量活動應符合相關規定。消費者對加氫站內的計量器具準確度或氫氣零售量產生異議時,可在取得相應證據的情況下,由市場監管部門提出仲裁檢定,消費者可據此向加氫站運營主體要求賠償。
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加氫站參照天然氣加氣站模式進行管理,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行業監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審批、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據職責分工,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行政審批和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意見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意見,涉及公安、消防、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規劃、安全生產等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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