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東留春 罰決〔2023〕003號
當事人:姓名:王桃立 身份證號:130682XXXXXX04451X
電話:137XXXXXX86 地址:定州市東留春鄉佛店村
根據 監控發現 ,本機關于 2023 年4月 11日對你(單位 在佛店村西路邊露天焚燒雜草 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定州市東留春鄉佛店村王桃立于2023年4月11日,在佛店村露天焚燒。經現場勘查:定州市東留春鄉佛店村王桃立于2023年4月11日,在佛店村西路邊露天焚燒雜草。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9月23日修正)第八十七條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在禁止燃放區域或者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根據《定州市鄉鎮和街道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第二條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產生煙塵污染重),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處王桃立罰款500(伍佰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定州市財政局,保定銀行定州支行(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如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直接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依法律規定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可以寫“強制執行”)。
定州市東留春鄉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