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周鎮罰決〔2023〕02號
當事人: 朱志軍 男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住 所:XXXXXXXXXXXXXXXXX
根據巡查,本機關于2023年11月12日對你露天焚燒枯草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于2023年11月12日15時左右,在周村鎮朱家莊村點燃枯草,經現場勘驗,焚燒面積約為1.5平方米,至2023年11月12日15時15分,焚燒點被撲滅。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以及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的規定。
有關事實有:
1.詢問筆錄(確定了違法當事人主體及違法事實)2.檢查(勘驗)筆錄(確定了違法現場具體情況)3.現場照片(確定了現場檢查情況的事實)4.影像(確定了調查、取證、現場檢查勘驗及下達法律文書現場實時記錄情況)等證據證明
我鎮已于2023年 11月 15日依法對你(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現依據《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在禁止燃放區域或者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定州市周村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二條:“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產生煙塵污染重),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你在焚燒秸稈枯草時產生大量煙塵,致使環境污染嚴重,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朱志軍處以罰款2000元(貳仟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建設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賬號: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13
定州市周村鎮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