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叮 罰決(自然資源)〔2024〕014號
當事人:姓名:李紅立 身份證號:13240119**********
電話:1513240**** 地址:定州市叮嚀店鎮懷德村
根據 日常巡邏發現 ,本機關于 2024年8月 8日對你 在懷德村大棚地進行非法采沙 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定州市叮嚀店鎮懷德村李紅立于2024年8月8日,擅自在懷德村大棚地內非法采砂。經現場勘查:定州市叮嚀店鎮懷德村大棚地內停有懷德村李紅立挖沙子鏟車一輛。定州市叮嚀店鎮懷德村李紅立在懷德村大棚地非法采砂違法所得金額3900元,所采部分沙子存放科技園內,現已全部回填大棚地。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根據《定州市鄉鎮和街道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2024年)》第86條之規定:違法程度一般,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的,經責令停止非法開采行為,并賠償損失的,情節輕微的,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李紅立有違法事實和違法所得,情節輕微,積極改正錯誤,沙子已回填大棚地內。
處罰決定如下:沒收李紅立違法開采砂石金額3900元(叁仟玖佰元)整,并處李紅立違法開采砂石金額3900元的30%的罰款金額1170元(壹仟壹佰柒拾元),共計罰款5070元(伍仟零柒拾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定州市財政局,保定銀行定州支行(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如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依法律規定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可以寫“強制執行”)。
定州市叮嚀店鎮人民政府
2024年 9月10日
罰沒許可證編號:
罰證字第05040118號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