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叮 罰決(自然資源)〔2024〕011號
當事人:姓名:鄭春來 身份證號:13068219**********
電話:1863321**** 地址:定州市叮嚀店鎮東張謙村
根據 日常巡邏發現 ,本機關于 2024年6月 5日對你 在東張謙沙河進行非法采沙 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定州市叮嚀店鎮東張謙村鄭春來于2024年6月5日,未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東張謙村沙河內非法采砂。經現場勘查:定州市叮嚀店鎮東張謙鄭春來家中有東張謙村鄭春來存放的沙子一堆。定州市叮嚀店鎮東張謙村鄭春來在東張謙村沙河非法采砂10噸,沙子存放鄭春來地中尚未使用,現沙子已回填沙坑。參考市場砂石價格每噸50元,合計違法開采砂石價值500元(伍佰元)整。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現依據《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修復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開采砂石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定州市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第46條之規定,鄭春來有違法事實,無違法所得,沙子已回填沙坑,鄭春來屢次違法,事實嚴重。
處罰決定如下:處鄭春來違法開采砂石價值四倍罰款金額2000元(貳仟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定州市財政局,保定銀行定州支行(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如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依法律規定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可以寫“強制執行”)。
定州市叮嚀店鎮人民政府
2024年 6月11日
罰沒許可證編號:
罰證字第05040118號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