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叮 罰決(自然資源)〔2024〕008號
當事人:姓名:王號 身份證號:13068219**********
電話:1383300**** 地址:定州市叮嚀店鎮東張謙村
根據 日常巡邏發現 ,本機關于 2024年4月19日對你 在東張謙沙河進行非法采沙 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定州市叮嚀店鎮東張謙村王號于2024年4月19日,未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東張謙村沙河內非法采砂。經現場勘查:定州市叮嚀店鎮東張謙沙河有王號非法采砂痕跡。定州市叮嚀店鎮東張謙村王號在東張謙村沙河非法采砂50噸,沙子存放王號家中尚未使用,現沙子已回填沙坑。參考市場砂石價格每噸50元,合計違法開采砂石價值2500元(貳仟伍佰元)整。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現依據現依據《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修復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開采砂石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定州市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第46條之規定,王號有違法事實,無違法所得,情節較輕,態度良好,積極改正錯誤,沙子已回填沙坑。
處罰決定如下:處王號違法開采砂石價值二倍罰款金額5000元(伍仟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定州市財政局,保定銀行定州支行(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如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直接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依法律規定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可以寫“強制執行”)。
定州市叮嚀店鎮人民政府
2024年 4月28日
罰沒許可證編號:
罰證字第05040118號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