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大鹿莊罰決〔2023〕-4-001號
當事人:王金朋,身份證號:13068219******6317,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大鹿莊鄉北祝村739號,聯系方式:137****6519。
當事人:陳阿萌、身份證號:13068219******631x、住址:定州市大鹿莊鄉西北齊村、聯系電話:137****1102。
根據 群眾舉報,本機關于 2023 年 2 月 12日對你(單位)在未取得采礦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定州市大鹿莊鄉東北齊村村東墳片公路南側非法采砂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于2023年2月11日,在未取得采礦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定州市大鹿莊鄉東北齊村村東墳片公路南側非法采砂。河北永基工程勘察設計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定州市大鹿莊鄉人民政府東北齊村村東砂坑礦產資源采儲量核查報告》中結論為“采砂方量為:625立方米;砂土類別為:建筑用細砂”。
2023年3月28日定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定價認字(2023)第027號,價格認定結論為:“價格認定標的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市場銷售價格為人民幣:叁萬陸仟零玖拾肆元整。(¥:36094元)”。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
有關事實有:1.詢問筆錄2.《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3.影像資料4.《定州市大鹿莊鄉人民政府東北齊村村東砂坑礦產資源采儲量核查報告》5.《價格認定結論書》等證據證明。
我單位已于2023年3月28日依法對你(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單位提出陳訴、申辯和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定州市鄉鎮和街道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王金朋、陳阿萌停止違法行為。
2.沒收王金朋、陳阿萌違法所得36094元(叁萬陸仟零玖拾肆元)整,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罰款10828.2元(壹萬零捌佰貳拾捌點貳元)整,合計金額46922.2元(肆萬陸仟玖佰貳拾貳點貳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建設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賬號:130001666108050515548。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定罰證字第05040102號
定州市大鹿莊鄉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