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大辛莊罰決〔2024〕-004號
發布時間:2024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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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大辛莊罰決〔2024〕-004號
當事人:張*杰,身份證號:130682********6018,住所:河北省定州市大辛莊鎮泉邱三村。電話:
根據 群眾舉報,本機關于 2024 年 9 月 1日對你在定州市大辛莊鎮泉邱三村唐河段北河沿處非法采砂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于2024年9月1日晚,在定州市大辛莊鎮泉邱三村唐河段北河沿處非法采砂。經現場勘查:采砂面積為24平方米。我單位楊峰(執法證號:03000197013)、李泰宇(執法證號:03068297002)為該案件承辦人,2024年9月1日,對當事人張*杰制作了詢問筆錄,并進行了現場勘驗。在執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張*杰如實陳述違法情況,并主動向執法機關交代違法行為。
本機關認為張*杰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規定。
現依據《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修補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開采砂石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罰款 1000元整。
2.立即對沙坑進行回填,恢復原貌。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上交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定州市大辛莊鎮人民政府
2024年9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