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大辛莊罰決〔2024〕-001號
當事人: 邢*強 身份證號碼: 132439********603X
住 所:定州市大辛莊鎮西王習村
本機關于2024年5月21日對你露天焚燒秸稈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于2024年5月21日16點00分左右,在大辛莊鎮西王習村村南自家地里點燃秸稈。經現場勘驗,焚燒面積約為1平方米左右,至2024年5月21日16時30分左右,焚燒點被撲滅。我單位楊峰(執法證號: 03000197013)、李泰宇(執法證號: 03068297002 )為該案件承辦人。2024年5月21日進行了現場勘驗制作了檢查(勘驗)筆錄,2024年5月22日,案件承辦人對當事人邢*強制作了詢問筆錄。邢*強在執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如實陳述違法情況,并向執法機關交代違法行為。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以及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的規定。
有關事實有:
1.當事人身份證明,確定違法當事人主體;
2.詢問筆錄,確定了違法事實;
3.檢查(勘驗)筆錄,確定了違法現場位置;
4.現場照片,確定了起火并產生了煙霧的事實;
5.影像等證明材料,確定了調查、取證、現場勘驗等現場記錄情況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已于2024年5月24日依法向你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
現依照《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在禁止燃放區域或者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定州市大辛莊鎮《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二條:“情節較輕的(產生煙塵污染較輕,配合調查并積極改正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產生煙塵污染較輕,但不配合調查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產生煙塵污染重),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邢*強在執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產生煙塵污染較輕,建議對邢*強作如下行政處罰:
對邢*強處以500元(伍佰圓)整罰款。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098
定州市大辛莊鎮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