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高 罰決〔 2024 〕004號
當事人:白月占身份證號碼: 住所:定州市高蓬鎮馬村東北頭
本機關于2024年9月17日對你非法采砂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于2024年9月17日17時許,在高蓬鎮馬村村北河道內進行非法采砂。經現場勘驗,經查是由高蓬鎮馬村白月占利用一輛百事利牌電動車17日晚上拉了大約1.5噸。我單位薄子龍(執法證號:03000197094)、劉靖偉(執法證號: 03000197152)為該案件承辦人。2024年9月18日進行了現場勘驗制作了檢查(勘驗)筆錄,2024年9月17日,案件承辦人對當事人白月占制作了詢問筆錄。白月占在執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不能如實陳述違法情況、向執法機關交代違法行為。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采砂許可應當載明開采的地點、期限、范圍、深度、開采總量、作業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項。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規定。有關事實有:
1.當事人身份證明,確定違法當事人主體;
2.詢問筆錄,確定了違法事實;
3.檢查(勘驗)筆錄,確定了違法現場位置;
4.現場照片、視頻,確定了采砂的事實;
5.照片、視頻等證明材料,確定了調查、取證、現場勘驗等現場記錄情況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已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向你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
現依照《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修復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開采砂石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白月占在執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不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情況,加重處罰,建議對白月占作如下行政處罰:
對白月占處以360元(叁佰陸拾元)整罰款。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發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14
定州市高蓬鎮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