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高 罰決〔 2023 〕 010 號
當事人:賈增輝。身份證號:132401******3791 。住址:高蓬鎮北高蓬村。
根據 巡查發現 ,本機關于 2023 年10月 4日對你(單位)
北高蓬村賈增輝非法點火一案 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 北高蓬村賈增輝非法點火一案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有關事實有 現場照片、詢問筆錄、勘驗筆錄 等證據證明。(闡述陳述、申辯和聽證意見及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如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等情形的,應進行描述并闡述理由)現依據《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和《定州市鄉鎮和街道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第二條的規定 ,結合當事人違法情節較重,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貳仟元整。(其中為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應大寫)。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保定銀行定州支行,賬號1306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如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如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直接向 保定市蓮池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依法律規定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可以寫“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14
行政機關名稱(印章)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