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邢罰決[2023]-004號
當事人: 甄xx 電話:159xxxxxxxx
住所:定州市邢邑鎮**村
2023年7月24日,接到投訴河北省定州市邢邑鎮北王宿村村民甄勝芬,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該行為涉嫌違反了《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2019年11月29日公布)第三十九條第十二款之規定,經調查甄勝芬承認存在違法行為。我鎮執法人員當場對當事人下達了《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
2023年7月24日執法人員高佳(執法證號:03000197052)、陳宇航(執法證號:03000197059)對當事人進行詢問,2023年7月27日下發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3年7月31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以上事實有:定州市邢邑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2.《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2019年11月29日公布)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3.定州市邢邑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2019年2月1日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對當事人甄勝芬作出:
1.罰款壹仟捌佰元整(1800.00)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開元支行,賬號:100540510700010001。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12
定州市邢邑鎮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