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調查人:息冢鎮XX村。
我鎮于2023年7月17日對你違法占地一案立案調查。經查:2006年5月25日,定州市息冢鎮XX村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息冢鎮XX村村北王XX家基本農田建設長11.1米、寬1.1米、高5.2米的影壁墻。經現場勘查:該宗地呈不規則形狀,東至地、西至地、南至地、北至地,占地面積12.21平方米,合計0.018315畝,已完工。經查證《定州市土地利用現狀圖》、《定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該地塊地類為:建設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你未經批非法占地搞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2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已構成非法占地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2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2.身份證復印件3.詢問筆錄4.現場勘測筆錄5.違法現場照片6.土地利用現狀圖7.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8.說明9.其他證明材料。
我鎮已于2023年7月17日依法對你進行了告知和聽證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鎮提出陳訴、申辯和聽證。
處罰決定如下:
責令定州市息冢鎮XX村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積12.21平方米,合計0.018315畝,并恢復土地原貌。
本處罰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自然資源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十五日之內直接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鎮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 王蒙 崔揚
電 話:
地 址:息冢鎮人民政府
定州市息冢鎮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