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定州市息冢鎮南龐村
根據2023年10月9日禁燒監控平臺信息推送違法線索,本機關于2023年10月9日對你于2023年10月9日露天焚燒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于2023年10月9日11:23:15左右,在南龐村焚燒枯草、秸稈。何在林于當日12點00分左右將焚燒點撲滅,并對著火點的過火痕跡進行了處理。
我單位執法工作人員于沛(執法證號:03000197184)、孔雪(執法證號:03000197048)為該案件承辦人。2023年10月9日,案件承辦人對焚燒現場進行了現場檢查勘驗并制作了檢查(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證據。2023年10月9日,對何在林制作了詢問筆錄。經現場檢查勘驗:焚燒點位于息冢鎮南龐村經度114°59′30.45″緯度38°18′33.93″處。焚燒面積約為半平方米,著火點為3處,過火痕跡已處理,焚燒物質為枯草、秸稈。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枯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以及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的規定,屬違法行為(露天焚燒)。
有關事實有:
1.詢問筆錄(確定了違法當事人主體及違法事實)2.檢查(勘驗)筆錄(確定了焚燒現場的具體情況)3.現場照片證據(確定了檢查焚燒現場的事實)4.監控平臺推送照片截屏(確定了案件線索來源及現場焚燒情況)等證明材料證明。
身份證復印件為確定當事人身份的證明材料。
本機關已于2023年10月9日依法向你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并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定息罰告定息罰決[2023]-010)。你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要求(當事人自愿放棄)。
何在林露天焚燒枯草、秸稈產生煙塵污染重,根據定州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定氣防[2021]69號)定州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印發《定州市秸稈垃圾禁燒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定州市秸稈垃圾禁燒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其行為發生在全市域、全時段全面禁燒規定范圍內。通知以及實施方案要求對違法露天焚燒責任人一律高限處罰。
現依據《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枯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在禁止燃放區域或者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定州市息冢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二條:“露天焚燒秸稈、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產生煙塵污染重),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何在林人民幣2000元(貳仟元整)罰款。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行,賬號:13001666108050511092。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定州市息冢鎮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