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磚 罰決 〔2024〕-002號
發布時間:2024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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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磚 罰決〔2024〕-002號
當事人:潘** 性別:男
住址:磚路鎮悟村 身份證: 13240119********9X
根據 上級交辦 ,本機關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對你 露天焚燒雜草、秸稈 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2024年4月21日18時50分左右,在悟村村北露天焚燒雜草、秸稈。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
有關事實有 1.身份證復印件2.詢問筆錄3.現場照片 等證據證明。
依據《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和《定州市鄉鎮和街道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2022年)》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2000元(貳仟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滄州銀行定州市營業部(地址:定州市中山西路),賬號滄州銀行“定州市財政局”二維碼掃描支付。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20
定州市磚路鎮人民政府
2024年 4 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