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龐罰決〔2024〕-07-001號
當事人情況:楊X軍、身份證號:13240119XXXXXX0619、住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區XXX村XX排XX號、聯系電話:134XXXXXXXX。
根據 群眾舉報,本機關于 2024 年 6 月 3日對你(單位)在定州市龐村鎮東坂村村西采砂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于2024年5月28日,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定州市龐村鎮東坂村村西非法采砂。
執法人員王建剛、成偉進入現場用手機照相取證。經現場勘測:采砂位置位于龐村鎮東坂村村西,東至空地、南至道、西至廠房、北至地。現場有坑一個,坑的上面是土層,下面是砂層,該坑成不規則形狀。具體采儲量和砂土類別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運用科技手段作出勘驗結論。
2024年6月3日,我鎮對楊XX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定龐責改通〔2024〕-07-001號,于2024年6月11日復查時,采砂現場未整改。
2024年6月4日,河北永基工程勘察設計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定州市XX農場非法采砂礦產資源采儲量核查報告》中結論為“砂坑儲量:543.4立方米;砂土類別為:建筑用中細砂”。
2024年6月27日,定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定價認〔2024〕73號,價格認定結論為:“價格認定標的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市場銷售價格為人民幣:叁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整。(¥:35864)”。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
有以下證據:1.詢問筆錄2.檢查(勘驗)筆錄3.現場照片4.影像資料5.《定州市禾優農場非法采砂礦產資源采儲量核查報告》6.《價格認定結論書》。
我鎮已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對你(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定州市鄉鎮和街道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楊XX停止違法行為。
2.沒收楊XX違法所得35864元(叁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整,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罰款10759.2元(壹萬零柒佰伍拾玖元貳角)整,合計金額46623.2元(肆萬陸仟陸佰貳拾叁元貳角)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建設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賬號: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096
定州市龐村鎮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