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清鎮罰決〔2023〕006號
負責人: 楊林釗 身份證號碼:13068*****X
住 所:定州市清風店鎮清風****號
根據上級推送,本機關于2023年8月25日對定州市東奧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無證操作立案調查。現已查明,定州市東奧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上午11點左右由河北省第七督導組對該單位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證書。經現場勘驗,發現四十多平米操作間內有四名焊接工人均無操作證。
我單位王會蓮(執法證號:03000197138)、盧建發(執法證號:03000197067)為該案件承辦人;2023年9月6日,對負責人楊林釗制作了詢問筆錄,并進行了現場勘驗。在執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負責人楊林釗如實陳述違法情況,并主動向執法機關交代違法行為。
本機關認為楊林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章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修訂)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有2至4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3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負責人楊林釗在執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情況,并向執法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現該公司已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并取得相關操作證書,既違法行為已改正,本機關對該單位做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叁萬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該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上交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負責人楊林釗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