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所屬領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設定依據 |
市級業務 指導部門 |
一、鄉鎮和街道現有可直接辦結事項(1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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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場準入 |
食品小攤點備案 |
行政許可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2016年)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2 |
城鄉建設 |
承包期內需調整承包地批準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3 |
城鄉建設 |
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批準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條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4 |
城鄉建設 |
業主委員會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十六條 |
住建局 |
5 |
衛生健康 |
第一個子女,第二個子女生育登記 |
行政確認 |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條 |
衛生健康局 |
6 |
衛生健康 |
群眾購買毒性中藥證明出具 |
行政確認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3號)第十條 |
衛生健康局 |
7 |
衛生健康 |
婚育證明辦理 |
行政確認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國務院令第555號)第七條、第八條 |
衛生健康局 |
8 |
衛生健康 |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補辦 |
行政確認 |
《河北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有關事項的通知》(冀衛辦〔2019〕5號) |
衛生健康局 |
9 |
民生保障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批準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條 |
行政審批局 |
10 |
民生保障 |
企業用工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6號) 《河北省勞動用工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冀勞社〔2008〕48號)第四條 |
人社局 |
11 |
民生保障 |
經濟狀況證明出具 |
行政確認 |
《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2007年)第十五條 |
司法局 |
二、鄉鎮和街道審核轉報事項(18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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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城鄉建設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審核(不含占用農用地)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行政審批局 |
13 |
城鄉建設 |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初審 |
其他行政權力 |
《河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冀政〔2011〕68號)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 |
住建局 |
14 |
涉軍事務 |
兵役登記 |
行政確認 |
《征兵工作條例》(2001年修訂)第十二條 《河北省征兵工作條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條、第十四條 |
武裝部 |
15 |
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申請復核 |
行政給付 |
民政部、財政部印發的《關于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 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辦〔2011〕11號) |
退役軍人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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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涉軍事務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申請復核 |
行政給付 |
民政部、財政部印發的《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 民政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落實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政策的實施意見》(民辦發〔2013〕3號) |
民政局 |
17 |
涉軍事務 |
參戰及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待遇申請初審 |
行政給付 |
民政部印發的《關于落實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民發〔2OO7〕102號) |
退役軍人事務局 |
18 |
衛生健康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初審 |
行政確認 |
原人口計生委辦公廳印發的《全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范(試行)》(人口廳發〔2008〕23號)第六條、第九條 |
衛生健康局 |
19 |
衛生健康 |
農村獨生子女身份審定 |
行政確認 |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優惠加分考生資格審查和公示辦法(暫行)》 |
衛生健康局 |
20 |
衛生健康 |
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初審 |
行政確認 |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2002年1月18日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7號) |
衛生健康局 |
21 |
民生保障 |
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審核 |
行政給付 |
民政部、財政部印發的《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0〕161號) |
民政局 |
22 |
民生保障 |
臨時救助申請受理、審核 |
行政給付 |
《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2015年)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
民政局 |
23 |
民生保障 |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審核 |
行政給付 |
民政部等12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2019〕62號) |
民政局 |
24 |
民生保障 |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初審 |
行政給付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 |
民政局 |
25 |
民生保障 |
醫療救助申請審核 |
行政給付 |
《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號)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15〕26號) |
民政局 |
26 |
民生保障 |
自然災害民房恢復重建資金及災民基本生活補助資金申請受理、審核 |
行政給付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2010年7月8日國務院令第577號)第二十條 |
民政局 |
27 |
民生保障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初審 |
行政給付 |
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 |
民政局 |
28 |
民生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初審 |
行政給付 |
《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號)第十二條 |
民政局 |
29 |
民生保障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初審、終止審核 |
行政給付 |
國務院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 |
民政局 |
三、縣級部門可向鄉鎮和街道賦權下放事項(9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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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場準入 |
個體工商戶注冊、變更、 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個體工商戶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31 |
市場準入 |
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變更、延續、補辦、注銷(限個體類)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1月修訂)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
行政審批局 |
32 |
市場準入 |
小餐飲登記證核發、延續 |
行政許可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2016年)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十三條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33 |
市場準入 |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核發、延續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2016年)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笫十九條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34 |
市場準入 |
農藥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農藥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四條 |
農業農村局 |
35 |
市場準入 |
生鮮乳收購站許可 |
行政許可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國務院令第536號)第二條、第二十條 |
農業農村局 |
36 |
市場準入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
行政審批局 |
37 |
衛生健康 |
鄉村獸醫登記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七條 《鄉村獸醫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7號)第六條 |
農業農村局 |
38 |
民生保障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證件核發、續 展、注銷 |
行政許可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二十二條 |
農業農村局 |
四、縣級部門可向鄉鎮和街道延伸受理環節或進駐辦理事項(2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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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涉軍事務 |
優撫對象享受醫療保障申請受理 |
行政給付 |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原省衛生廳印發的《河北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冀民〔2007〕57號)第十三條 |
退役軍人事務局 |
40 |
涉軍事務 |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補助申請受理 |
行政給付 |
民政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12〕255號) |
退役軍人事務局 |
41 |
涉軍事務 |
“三屬”(烈士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定期撫恤待遇申請受理 |
行政給付 |
《河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號)第四條 |
退役軍人事務局 |
42 |
涉軍事務 |
退役軍人優待證發放、審驗、更換 |
行政確認 |
《河北省退役軍人公共服務優待辦法(試行)》(2018年)第十條 |
退役軍人事務局 |
43 |
涉軍事務 |
傷殘等級評定、補評、調整申請受理 |
行政確認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條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笫五條、第六條 |
退役軍人事務局 |
44 |
衛生健康 |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申請受理 |
行政獎勵 |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擴大試點工作方案》(冀政辦函〔2005〕27號) |
衛生健康局 |
45 |
衛生健康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申請受理 |
行政給付 |
《河北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條件的具體規定(試行)》(冀人口發〔2008〕16號) |
衛生健康局 |
46 |
衛生健康 |
城鎮無業居民或農村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申請受理 |
行政獎勵 |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條 |
衛生健康局 |
47 |
民生保障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受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2019年)第二條、第三條 |
人社局 |
48 |
民生保障 |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受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省政府印發的《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冀政發〔2017〕5號) |
醫保局 |
49 |
民生保障 |
就業失業登記證受理 |
行政確認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18年修訂)第六十一條、笫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
人社局 |
50 |
民生保障 |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
行政確認 |
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印發的《關于印發河北省就業創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冀財規〔2018〕21號)笫七條 |
人社局 |
51 |
民生保障 |
大學生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受理 |
行政給付 |
省教育廳等5部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形勢下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號) |
人社局 |
52 |
民生保障 |
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申請受理 |
行政給付 |
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印發的《關于印發河北省就業創業資金管理辦法》(冀財規〔2018〕21號) |
人社局 |
53 |
民生保障 |
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受理 |
行政給付 |
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印發的《關于印發河北省就業創業資金管理辦法》(冀財規〔2018〕21號) |
人社局 |
54 |
民生保障 |
高齡老人生活補貼受理 |
行政給付 |
《河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18年)第二十五條 《河北省老年人優待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號)第九條 省民政廳印發的《關于加快建立高齡老人生活補貼制度的指導意見》 |
人社局 |
55 |
民生保障 |
內地居民婚姻登記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八條 《婚姻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7號)第二條 |
民政局 |
56 |
民生保障 |
城鄉貧困群眾大病醫療救助 |
行政給付 |
《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2016年)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
民政局 |
57 |
民生保障 |
教育救助申請受理 |
行政給付 |
《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2016年)第三十四條 |
民政局 |
58 |
民生保障 |
特殊困難老年人補貼申請受理 |
行政給付 |
《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2016年)第七條、第九條 |
民政局 |
59 |
民生保障 |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發放申請受理 |
行政給付 |
中國殘聯印發的《關于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的通知》(財社〔2010〕256號) |
民政局 |
60 |
民生保障 |
農村危房改造申請受理 |
行政給付 |
《河北省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冀財社〔2011〕146號)第四條 |
民政局、住建局 |
61 |
民生保障 |
社會保險登記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
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