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留早鎮人民政府
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具有執法職能的科室應當依職責按照本制度做好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是指具有執法職能的科室采取一定方式,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依法將行政執法主體、職責、依據、范圍、權限、標準、程序、結果等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具有執法職能的科室應當按照本制度第三條的規定,依職責制定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目錄清單,按照行政執法信息的內容分類審查并完成公示。
第六條 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應當自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他行政執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因行政執法依據變更或者職能調整等原因,應當自相關內容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公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應當將行政執法信息公示與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一次辦好”事項清單公布等工作銜接,保證信息公示的一致性。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事前公開:
(一)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確認的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信息;
(二)本鎮管理的持有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信息;
(三)鎮政府權責清單;
(四)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依據、承辦機構、辦理程序和救濟渠道等基本信息;
(五)受委托組織的信息和委托執法的依據、事項、雙方的權利義務、時限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事中公示:
(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佩戴執法標志或者主動亮明執法證件,出示有關執法文書,并告知說明執法事由、依據及權利義務等內容;
(二)服務窗口明示工作人員崗位信息;
(三)集中辦公的場所及聯系方式、辦事指南及示范文本、執法流程圖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等信息。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事后公示:
按照“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主動公開許可決定信息。公開內容包括:行政許可涉及的行政相對人名稱、許可決定文號、審批結果等。法律、法規、規章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公示行政執法信息,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會公示: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后可能妨礙正常執法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行政執法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原則上不得向社會公示,依法確需公開的,要作適當處理后公開。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信息應當通過公告、公報或者網站、廣播電視、新媒體、辦公場所公告欄等方式公布。
第十三條 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說明。
第十四條 具有執法職能的科室應當對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的內容進行嚴格審核,并對公示內容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