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辦事處
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長安辦罰決〔2024〕-11-001-03號
當事人:陳媛、身份證號: 130682199211XXXXXX、住址:定州市長安路街道韓家莊村XX號、聯系方式: 183310XXXXX。
根據上級交辦,本機關于2024年5月14日對張會賓、陳超、陳媛、牛江濤在定州市長安路街道韓家莊村東非法采砂的行為予以立案。
違法事實和證據:2023年1月5日群眾舉報定州市長安路街道韓家莊村東地里被非法采砂,2023年1月6日經長安路街道辦事處批準立案調查,于2023年1月9日將該案移交定州市公安局,當日定州市公安局將《立案告知書》和《受案回執》交給長安路街道辦事處。2024年4月26日定州市檢察院分別對參與該案件的張會賓、陳超、陳媛、牛江濤下達《不起訴決定書》冀定檢刑不〔2024〕33號、34號、35號、36號及《扣押決定書》冀定檢扣決〔2024〕2號、5號、4號、3號。2024年5月13日,定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中被不起訴人張會賓、陳超、陳媛、牛江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相關規定,建議長安路街道辦事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相關規定對張會賓、陳超、陳媛、牛江濤予以行政處罰。經定州市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已經查明:2022年12月底到2023年1月2日,田飛(已起訴)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和張會賓、陳超、陳媛、牛江濤等人預謀在定州市長安路街道韓家莊村東地里非法采砂。由田飛負責采砂,采砂后每車向張會賓等人繳納費用300元,田飛非法采砂后,張會賓、陳超、陳媛、牛江濤等人非法獲利 38000元。經河北永基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對韓家莊村東現場勘察,開采建筑用砂礦產資源開采總量為3619.38立方米,定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市場銷售價格為人民幣 238879元。
被不起訴人張會賓、陳超、陳媛、牛江濤于2023年9月25日投案自首,違法程度一般,違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一般。
本機關認為張會賓、陳超、陳媛、牛江濤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條的規定。
有以下證據:1.《檢查意見書》冀定檢刑行意〔2024〕17號2.《不起訴決定書》3.《扣押決定書》4.《河北省罰款統一收據》0000066229號5. 影像資料。
我街道辦事處已于2024年7月12日依法對張會賓、陳超、陳媛、牛江濤進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張會賓、陳超、陳媛、牛江濤均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會賓、陳超、陳媛、牛江濤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張會賓、陳超、陳媛、牛江濤停止違法行為。
2.對張會賓、陳超、陳媛、牛江濤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的罰款11400元(大寫:壹萬壹仟肆佰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建設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賬號: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11
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辦事處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