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1340039xxxx
身份證號:13068219540810xxxx
住址:河北省定州市清風店鎮xxxx
根據2024年6月23日上午,北城區唐城村巡防員巡查發現違法線索,本機關于2024年6月24日對你在定州市107國道東側,唐河北側路北地內露天焚燒雜草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你于2024年6月23日上午,在定州市107國道東側,唐河北側路北地內清理雜草時隨手扔煙頭致使引燃雜草,造成露天焚燒雜草。
我單位執法工作人員馬志剛(執法證號:03000196023)、安瑞梅(執法證號:03000196025)為該案件承辦人。2024年6月24日上午,對焚燒雜草現場進行了現場檢查勘驗。經現場檢查勘驗,焚燒現場位于定州市107國道東側,唐河北側路北地內。焚燒物質為雜草,焚燒面積約12平方米左右,焚燒點一處。執法隊人員到達現場后焚燒火點已撲滅,焚燒行為已結束,焚燒狀態已消除,地面留有焚燒痕跡。現場檢查時,唐城村委會副主任郝金占、委員趙同軍及土地承包者石懷林在現場?,F場檢查勘驗時,執法人員攜帶執法記錄儀和相機并進行拍照取證。違法行為已終結,改正。2024年6月24日對當事人制作了檢查(勘驗)筆錄和現場照片證據。2024年6月24日,對當事人劉占立制作了詢問筆錄。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以及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的規定,屬違法行為(露天焚燒)。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詢問筆錄(確定了違法當事人主體及違法事實)2.檢查(勘驗)筆錄(確定了對露天焚燒雜草現場的檢查情況)3.現場照片證據(確定了露天焚燒雜草后現場的現狀)4.影像(確定了調查、取證、現場檢查勘驗及下達法律文書等現場實時記錄情況)5.線索來源照片(確定了案件線索來源及露天現場焚燒時實況)等證據證明。
身份證復印件為確定當事人身份的證明材料。
本機關已于2024年6月26日依法向你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并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定北街道辦罰告〔2024〕03號)。你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要求(當事人自愿放棄,于2024年6月26日填寫了《放棄權利申請書》。
劉占立露天焚燒雜草,在唐城村巡防員到達現場后焚燒火點已基本撲滅,唐城村巡防員立即動手一起將焚燒火點撲滅,焚燒行為結束,焚燒狀態消除。由于焚燒火點已撲滅,焚燒行為已結束,焚燒狀態已消除,且此行為不具有連續或繼續狀態,所以未對當事人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劉占立露天焚燒雜草,在執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劉占立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情況,并主動向執法機關交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社會影響和危害較小。產生煙塵污染較輕,違法行為已改正,且當事人非故意為之。
現依據《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在禁止燃放區域或者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定州市北城區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劉占立人民幣1000元(壹仟圓)整罰款。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北側,貢院廣場37號樓),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戶名:定州市財政局。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罰證字第05040097號
定州市北城區街道辦事處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