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北街道罰決〔2023〕-003號
名 稱:定州市優顏美容店
經營者:陳振寧
身份證號:35030319891109XXXX
住 址:福建省XXXXXX國歡鎮南林村東林2號
經營場所:定州市北城區萬達廣場D座732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30682MACJPCKF5T
電話:137XXXX4449
根據2023年8月25日來電人舉報違法線索,本機關于2023年8月29日對你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于2023年5月中旬,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定州市北城區萬達廣場D座732開設定州市優顏美容店營業。
我單位執法工作人員孫靜(執法證號:03000196027)、安瑞梅(執法證號:03000196025)為該案件承辦人。2023年8月29日經現場檢查勘驗,萬達廣場D座位于定州市迎賓大道南側,定州中學南門對過。現場檢查時,該場所內當時有兩名員工XX,XXX。兩人提供了該場所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上名稱為定州市優顏美容店,經營者是陳振寧,經營范圍是生活美容,經營場所是定州市北城區萬達廣場D座732,登記日期是2023年5月12日。有兩個美容室,其中一個美容室放了一張床以及無創洗眉機一臺和部分美容品,另一個美容室放了兩張床以及部分美容品,兩個美容室墻上都貼有美容宣傳圖畫。客廳放置展示架一個,上邊放有美容品若干,墻上貼有美容圖畫。執法人員讓在現場的兩名員工提供該場所的衛生許可證,她們未能提供。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攜帶執法記錄儀和相機并進行拍照攝像取證。2023年8月29日,執法人員制作了檢查(勘驗)筆錄和現場照片證據。2023年8月30日,對顧客制作了詢問筆錄。2023年9月4日,對該店業務負責人XXX制作了詢問筆錄。2023年9月4日,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定北街道責改通〔2023〕-003號。2023年9月1日與陳振寧電話通話進行調查,制作了通話文字記錄。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屬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兩份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兩份情況說明、通話音頻(確定了違法當事人主體、違法事實、場所經營范圍、開業時間)2.檢查(勘驗)筆錄(確定了美容店現場的檢查情況)3.現場照片證據(確定了美容店內現場的實際情況及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4.影像(確定了調查、取證、現場檢查勘驗及下達法律文書等現場實時記錄情況)5.《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確定了責令當事人改正的措施)6.房屋租賃合同及證明(確定了該美容店場所的面積:107.22㎡)等證據證明。
身份證復印件為確定當事人身份的證明材料。
本機關已于2023年9月14日依法向你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并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定北街道罰告〔2023〕-003號)。你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要求(當事人主動放棄)。
陳振寧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在定州市北城區萬達廣場D座732開設定州市優顏美容店營業。在執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比較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情況,交代違法行為,主動提供有關的資料,當事人主觀無惡意。
現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定州市北城區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三目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處以陳振寧人民幣8000元(捌仟元)整罰款。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北側,貢院廣場37號樓),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中對罰款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可以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罰款的行政處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罰證字第05040097號
定州市北城區街道辦事處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