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西城區街道辦事處
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西街道罰決〔2024〕01-002號
當事人:朱國祥 身份證號碼:1324xxxxxxx0634
住 所:定州市西城區小屯村文明路x巷xxx號
根據市監控視頻發現,本機關于2024年6月10日對你亂扔煙頭引燃秸稈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于2024年6月9日23時30分左右,在小屯村南垃圾坑因亂扔煙頭對雜草進行了引燃。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有關事實有:
1.詢問筆錄,證明了違法主體和事實;
2.現場勘驗筆錄,證明了違法現場位置及現場情況;
3.現場照片,證明了起火并產生了煙霧的事實;
4.影像等證明材料,證明了調查、取證、現場勘驗等現場記錄情況。
你在奇連屯村北垃圾坑因亂扔煙頭對秸稈進行了引燃,污染嚴重。現依照《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和定州市西城區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二條第六款之規定,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500元(伍佰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我單位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定州市財政局匯繳結算戶,賬號:13001666108050000235,開戶行:建設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定罰證字第05040109號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