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南城區街道辦事處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南街道當罰決〔2024〕002號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 定州市xxxxx酒店
身份證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1306825xxxxxxxxx
住址(地址): 定州市南城區xxxxxx街東側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x英職務:總經理身份證號: 132401195xxxxxxxxx
你單位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 15 時,在 定州市xxxxx酒店洗浴部 因 安排兩名未獲得有效健康證的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行為,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 的規定,事實確鑿。本機關執法人員當場向你(你們)告知了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 你們未作陳述申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定州市南城區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第68條第15款第一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3 日內)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下行政處罰:?警告;?罰款人民幣 500 元整(伍佰圓整)。
繳納罰款方式:□當場收繳。?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至 建設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賬號:13001666108050000235戶名: 定州市財政局。逾期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處罰地點: 定州市南城區街道辦事處
當事人確認并簽名: 年 月 日
執法人員簽名及執法證號: 03000196002
03000196009
定州市南城區街道辦事處
2024年8月14日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