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南街道罰決〔2023〕-001號
當事人:牛洪波(*),身份證號132329*****0,住址:河北省新樂市新開****號。
根據衛健局提供線索“定衛醫移案【2023】1號”,本機關于2023年5月9日對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間,在定州明壇醫院和現地址(中興中路29號格爾眼科)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違法所得共計6618元。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2020年6月1日)第三十八條:“舉辦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二)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醫療衛生人員;(三)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醫療機構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具體條件和配置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標準。”的規定,屬于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行為。
有關事實有1、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確定了違法現場的具體情況)2、詢問筆錄(確定了違法當事人主體和違法事實)3、現場照片證據(確定了藥房擺放的藥品)4、收入流水及處方(確定了違法事實及違法所得金額)5、影像資料(確定了調查、取證、現場勘驗及下達法律文書的記錄情況)6、衛健局提供的牛洪波與周亞萍簽訂的承包合同(證明了違法當事人主體租借了明壇醫院的經營手續)7、牛紅波及受委托人王彩芬身份證復印件(確定了當事人身份證明)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于2023年6月21日對你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定南街道罰告【2023】-001號,你(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我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要求,并向我機關提交了《放棄權利申請書》,主動放棄了陳述、申辯(聽證)權利。
現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2020年6月1日)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的規定;《河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0年版)第一章第二十七節第八十七條第一目“執業時間3個月以下且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處沒收牛洪波違法所得、藥品。(1)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6618元(陸仟陸佰壹拾捌元整);(2)藥品詳見查封、扣押清單。
二、處牛洪波人民幣50000元(伍萬元)罰款。
違法所得和罰款合計人民幣56618元(伍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違法所得和罰款繳至建設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賬號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罰證字第05040101號
定州市南城區街道辦事處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