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免罰情形 |
適用條件 |
1 |
對未遵守國家制定的氣象標準、規范、規程的處罰 |
《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4號)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依法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一)未遵守國家制定的氣象標準、規范、規程的;(二)逾期未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及時改正 |
2 |
對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的處罰 |
1.《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傳播虛假氣象預報的;(二)不按照規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更新氣象預報的;(三)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的;(四)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者造成一定影響的。” 2.《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五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及時改正 |
3 |
對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或者使用未經審查、審查不合格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修訂)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技術要求,加強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監督管理。禁止使用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五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4 |
對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處罰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二)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四)冒用他人名義開展氣象信息服務的、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5 |
對境內機構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的處罰 |
1.《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三)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向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的。” 2.《河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三)超出備案范圍進行氣候資源探測的;(四)未按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候資源探測資料的。”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