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網絡管理行政執法質量,規范網絡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確保行政處罰公正、公開、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網絡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指的網絡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網信辦在實施網絡管理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范圍內,確定與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和后果相適應的處罰,具體包括:
(一)是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二)網絡管理行政處罰的種類;
(三)網絡管理行政處罰的幅度;
(四)是否減輕網絡管理行政處罰;
(五)依法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網信辦在執法職能和執法范圍內實施網絡管理的行政處罰行為。
第四條 行使網絡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公平公正、綜合裁量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地理區位重要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是否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等因素確定裁量額度。
第五條 對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和后果基本相同的,應當給予基本一致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網絡管理行政處罰實行分級自由裁量制,即劃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等級。
不予處罰是指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對違法行為人適用的行政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對違法行為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種類內選擇較輕的處罰方式,單處罰款數額為法定幅度內的30%(含本比例)以下。
不具備從輕、從重情節條件的為一般違法行為,處以法定罰款額度內30%——70%的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適用較重的罰種或多種罰種并用實施處罰,其罰款數額為法定幅度內的70%(不含本比例)以上。
第七條 應當或可以不予處罰的適用情形: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二年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八條 可以減輕處罰的具體情節: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有悔過表現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網絡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情節輕微,社會影響和危害較小且能夠主動糾正的違法行為;
(五)國家政策有明確規定可以減輕處罰的;
(六)其他具有減輕行政處罰理由和情節的。
第九條 可以從輕處罰的具體情節:
(一)主觀無惡意,社會影響和危害較小的;
(二)在執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情況的;
(三)主動向網絡管理執法機關交代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依法規定應當從輕處理的情節。
第十條 應當從重處罰的具體情節:
(一)群眾多次舉報,嚴重擾亂網絡管理秩序的;
(二)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處罰后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三)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逃避、妨礙或者暴力阻礙網絡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檢查的;轉移、隱匿、銷毀證據或者有關材料的;
(五)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違法行為社會影響惡劣,造成影響面較廣的;
(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
(八)在專項整治期間從事相關違法行為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一條 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 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行政處罰,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給予從輕、減輕、從重的理由和依據。特殊情況應當經法制部門審核后,由執法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遵守行政處罰集體討論制度和審核監督機制。對下列案件調查終結后,應將全部案卷交室務會集體討論,根據案情分別作出決定。
(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一萬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二)復雜、疑難案件;
(三)其它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
第十四條 對因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顯失公平,造成社會影響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行政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第十五條 本基準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定州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