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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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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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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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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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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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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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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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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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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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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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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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五十七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帶條件的捐贈,接受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宗教習慣接受公民的捐贈,但不得強迫或者攤派。
2.《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七)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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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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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不滿5萬元捐贈用于與其宗旨不相符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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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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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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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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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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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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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將5萬元以上捐贈用于與其宗旨不相符活動的;
2.未經批準接受境外不附帶條件捐贈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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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民政、行政審批部門責令其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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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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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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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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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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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未經批準接受境外不附帶條件捐贈超過20萬元的;
2.接受境外附帶條件捐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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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或建議民政、行政審批部門責令其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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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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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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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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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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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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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四十一條: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
2.《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九條: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公安、民政、建設、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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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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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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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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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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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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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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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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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價值不滿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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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
宗教事務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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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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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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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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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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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價值3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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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
宗教事務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2倍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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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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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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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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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價值超過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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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
宗教事務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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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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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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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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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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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四十一條: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第四十三條: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前往國外朝覲,由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組織。
2.《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條: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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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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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已開展出境組織行動,未形成出境事實;
2.已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前期準備,授課未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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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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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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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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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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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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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形成出境或宗教教育培訓事實,出境人員不滿20人,宗教教育培訓人員不滿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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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宗教事務部門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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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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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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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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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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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形成出境或宗教教育培訓事實,出境20人以上,宗教教育培訓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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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宗教事務部門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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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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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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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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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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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五十三條: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
2.《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二條: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工商、規劃、建設等部門責令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證書,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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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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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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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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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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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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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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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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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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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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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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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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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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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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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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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民政、行政審批部門吊銷《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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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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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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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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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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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公共場所利用聲、光、電技術等制做、合成具有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圖像、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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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八條:禁止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公共場所修建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聲、光、電技術等制做、合成具有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圖像、影像。
2.《河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公共場所利用聲、光、電技術等制做、合成具有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圖像、影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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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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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非人員密集區域,且圖像、影像累計投放時間不滿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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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
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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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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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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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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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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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非人員密集區域,且圖像、影像累計投放時間24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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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
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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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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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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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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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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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人員密集區域,圖像、影像高度或寬度不滿10米,或圖像、影像累計投放時間不滿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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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
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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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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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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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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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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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人員密集區域,圖像、影像高度或寬度10米以上,或圖像、影像累計投放時間24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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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
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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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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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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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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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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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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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四十二條: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批準通知書載明的要求依宗教儀軌進行,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有關規定。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9號)第五十九條:寺觀教堂主辦大型宗教活動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構)筑物的安全;全面排查、整治場所內外安全隱患,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配備與宗教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安保人員和疏散引導員等相關工作人員;開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宗教活動現場安全、有序;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2.《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四條: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置和處罰;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撤換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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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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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未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職責,未發生治安案件或重大傷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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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寺觀教堂撤換其主要負責人;
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民政、行政審批部門責令宗教團體和具備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撤換其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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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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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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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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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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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未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職責,發生治安案件或重大傷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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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寺觀教堂撤換其主要負責人,吊銷寺觀教堂《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民政、行政審批部門責令宗教團體和具備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撤換其主要負責人,吊銷《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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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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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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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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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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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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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四十二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四條: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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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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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舉行,無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未造成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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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停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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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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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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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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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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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舉行,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造成一定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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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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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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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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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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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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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初次舉行,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造成較重社會危害;
2.再次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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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其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宗教團體和具有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民政、行政審批部門責令其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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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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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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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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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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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再次舉行,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造成較重社會危害;
2.多次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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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其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宗教團體和具有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民政、行政審批部門責令其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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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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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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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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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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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三十五條: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
2.《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六條: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活動,撤銷該臨時活動地點;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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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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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違反,未造成社會危害,無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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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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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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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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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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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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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違反,未造成社會危害,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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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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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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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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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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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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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反,造成社會危害,無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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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撤銷宗教臨時活動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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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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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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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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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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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反,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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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撤銷宗教臨時活動地點,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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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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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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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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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擅自設立宗教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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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二十一條: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設立宗教院校,應當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向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九條: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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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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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違反,能夠積極配合查處,無違法所得、非法財物,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且未造成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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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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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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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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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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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違反,能夠積極配合查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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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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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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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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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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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反,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造成較重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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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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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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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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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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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次違反,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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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
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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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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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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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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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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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四十條: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第四十一條: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
2.《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一條: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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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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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未造成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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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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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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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
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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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價值不滿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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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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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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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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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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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價值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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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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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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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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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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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價值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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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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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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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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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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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價值超過5萬元,或其他情節嚴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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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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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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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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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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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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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修建露天宗教造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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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八條:禁止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公共場所修建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聲、光、電技術等制做、合成具有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圖像、影像。
2.《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國土、規劃、建設、旅游等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造像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河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等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造像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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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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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未完工、屬非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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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或會同相關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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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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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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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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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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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已完工,屬非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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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或會同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工程造價5%以上6%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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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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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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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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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未完工,屬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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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或會同相關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工程造價6%以上8%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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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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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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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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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已完工,屬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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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或會同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工程造價8%以上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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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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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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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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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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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公共場所設置宗教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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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二條:在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置宗教標識,應當符合本宗教傳統規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存在安全隱患。
禁止在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公共場所設置宗教標識。
2.《河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設置宗教標識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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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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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民個人所有、用于經營性的建筑物外側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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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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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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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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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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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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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人員密集區域、社會組織所有建(構)筑物外側或其他公共場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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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逾期未改正的處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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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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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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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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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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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在人員密集區域、社會組織所有建(構)筑物外側或其他公共場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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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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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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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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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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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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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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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四條: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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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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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違反,無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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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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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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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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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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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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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2次以下,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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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5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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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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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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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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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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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3次以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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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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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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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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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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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違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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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7號)第十七條:除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傳教,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發布講經講道內容或者轉發、鏈接相關內容,不得在互聯網上組織開展宗教活動,不得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直播或者錄播拜佛、燒香、受戒、誦經、禮拜、彌撒、受洗等宗教儀式。
2.《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7號)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7號)第三十條: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注冊用戶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網信部門、公安機關責令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提供者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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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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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違反,未造成負面網絡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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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屬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的,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提供者對其警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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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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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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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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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2次以上,未造成負面網絡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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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屬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的,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提供者對其限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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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
否
|
定州市委統戰部
|
|||
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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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違反3次以上,或造成負面網絡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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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屬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的,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提供者對其關閉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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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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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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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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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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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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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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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層級
|
省級
業務
指導
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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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審批
時限
|
法定
辦理
時限
|
辦理條件
|
辦件
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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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驗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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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類型
|
行政許可證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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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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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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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育培訓活動許可
|
宗教教育培訓活動許可
|
市級
|
省宗教事務局
|
20
|
35
|
國家宗教事務局《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第八條:申請開展宗教教育培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舉辦宗教教育培訓的傳統和正確的教育培訓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夠滿足教育培訓要求的場地;
(三)有合格的授課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五)有管理組織和負責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承
諾
件
|
身份核驗,材料核驗,現場核驗。
|
普
通
型
|
行政許可決定書
|
(1)申請書,內容包括提出申請的宗教團體或者寺觀教堂的情況介紹,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傳承、歷史和宗旨,擬舉辦宗教教育培訓的地點、教育培訓計劃;(2)授課人員的簡歷、學歷證書;(3)教育培訓大綱課程設置情況和所用教材、講義等;(4)經費主要來源說明及有關證明文件;(5)教育培訓場地等基礎設施和設備情況說明;(6)管理組織成員和主要負責人情況,有關規章制度。
|
(1)受理;
(2)審查;
(3)作出許可決定。
|
2
|
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審批
|
宗教活動場所(寺觀教堂)籌備設立、擴建、異地重建審批
|
市級(初審轉報)
|
省宗教事務局
|
30
|
45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二十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
承
諾
件
|
身份核驗,材料核驗,現場核驗。
|
普
通
型
|
行政許可決定書
|
(1)《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申請表》;(2)擬設立地一定數量的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需要的情況說明;(3)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宗教教職人員證書;(4)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宗教教職人員證書);(5)資金預算及資金來源情況說明;(6)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以及建筑風格樣式的效果圖樣。
|
(1)受理;
(2)審查;
(3)作出許可決定。
|
3
|
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審批
|
宗教活動場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籌備設立、擴建、異地重建審批
|
市級(初審轉報)
|
省宗教事務局
|
30
|
45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二十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
承
諾
件
|
身份核驗,材料核驗,現場核驗。
|
普
通
型
|
行政許可決定書
|
(1)《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申請表》;(2)擬設立地一定數量的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需要的情況說明;(3)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宗教教職人員證書;(4)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宗教教職人員證書);(5)資金預算及資金來源情況說明;(6)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以及建筑風格樣式的效果圖樣。
|
(1)受理;
(2)審查;
(3)作出許可決定。
|
4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登記
|
市級
|
省宗教事務局
|
30
|
45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二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經批準籌備并建設完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
承
諾
件
|
身份核驗,材料核驗,現場核驗。
|
登
記
型
|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
(1)《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申請表》;(2)民主協商成立管理組織的情況說明;(3)管理組織成員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4)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人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宗教教職人員證書;(5)人員、財務、資產、會計、檔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規章制度文本;(6)場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關材料(屬建設工程的,提供工程竣工驗收、消防驗收材料,規劃、用地核實核驗材料,已經辦理土地和房屋不動產登記的,提供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屬租借的,提供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和房屋安全材料);(7)合法經濟來源的情況說明。
|
(1)受理;
(2)審查;
(3)作出許可決定。
|
5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宗教活動場所變更登記
|
市級
|
省宗教事務局
|
30
|
45
|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9號)第十九條:宗教活動場所變更名稱、地址、負責人等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需要變更為寺觀教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寺觀教堂的審批程序辦理,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
承
諾
件
|
身份核驗,材料核驗,現場核驗。
|
登
記
型
|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
申請宗教活動場所變更登記的申請書,變更事項材料。
|
(1)受理;
(2)審查;
(3)作出許可決定。
|
宗教活動場所注銷登記
|
市級
|
省宗教事務局
|
30
|
35
|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9號)第二十條: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被依法吊銷《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或者民政部門頒發的《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的;
(二)無法維持正常運行的;
(三)無正當理由兩年以上不開展宗教活動的;
(四)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
承
諾
件
|
身份核驗,材料核驗,現場核驗。
|
登
記
型
|
|
申請宗教活動場所注銷的申請書,清算報告書。
|
(1)受理;
(2)審查;
(3)作出許可決定。
|
||
6
|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許可
|
寺觀教堂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許可(改變現有布局和功能)
|
(市級、初審轉報)
|
省宗教事務局
|
20
|
35
|
國家宗教事務局《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申請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確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經該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
(二)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該宗教的建筑規制,與該場所的環境相協調;
(三)符合城鄉規劃和文物、風景名勝區、建設、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四)有必要的建設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
承
諾
件
|
身份核驗,材料核驗,現場核驗。
|
普
通
型
|
行政許可決定書
|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3)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設計草圖、位置圖、效果圖及可行性報告;(4)有權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關材料;(5)建設資金說明。
|
(1)受理;
(2)提出意見;
(3)審核;
(4)作出許可決定。
|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許可(改變現有布局和功能)
|
市級(初審轉報)
|
省宗教事務局
|
20
|
35
|
國家宗教事務局《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申請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確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經該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
(二)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該宗教的建筑規制,與該場所的環境相協調;
(三)符合城鄉規劃和文物、風景名勝區、建設、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四)有必要的建設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
承
諾
件
|
身份核驗,材料核驗,現場核驗。
|
普
通
型
|
行政許可決定書
|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3)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設計草圖、位置圖、效果圖及可行性報告;(4)有權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關材料;(5)建設資金說明。
|
(1)受理
(2)提出意見;
(3)審查;
(4)作出許可決定。
|
||
7
|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許可
|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許可
(不影響現有布局和功能)
|
市級
|
省宗教事務局
|
20
|
35
|
國家宗教事務局《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申請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確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經該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
(二)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該宗教的建筑規制,與該場所的環境相協調;
(三)符合城鄉規劃和文物、風景名勝區、建設、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四)有必要的建設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
承
諾
件
|
身份核驗,材料核驗,現場核驗。
|
普
通
型
|
行政許可決定書
|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3)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設計草圖、位置圖、效果圖及可行性報告;(4)有權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關材料;(5)建設資金說明。
|
(1)受理;
(2)審查;
(3)作出許可決定。
|
8
|
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
|
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
|
市級
|
省宗教事務局
|
20
|
35
|
國家宗教事務局《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管理辦法》第五條:申請臨時活動地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定數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經常參加集體宗教活動;
(二)周邊沒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動場所或者臨時活動地點;
(三)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信教公民代表;
(四)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適合開展集體宗教活動的房屋;
(五)不妨礙周圍單位、學校和居民的正常生產、學習、生活等。
|
承
諾
件
|
身份核驗,材料核驗,現場核驗。
|
普
通
型
|
行政許可決定書
|
(1)宗教臨時活動地點申請表;(2)信教公民代表身份證和戶口簿或者居住證;(3)參加集體宗教活動的信教公民身份證復印件、經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簽名;(4)申請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的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以及證明該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5)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簽的承諾書,承諾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不妨礙周圍單位、學校和居民正常的生產、學習、生活等,并接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的管理;(6)開展集體宗教活動的時間安排、活動方式、參加人數、安全措施等情況說明。
|
(1)受理;
(2)審查;
(3)作出許可決定。
|
9
|
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
|
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變更)
|
市級
|
省宗教事務局
|
20
|
35
|
國家宗教事務局《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管理辦法》第五條:申請臨時活動地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定數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經常參加集體宗教活動;
(二)周邊沒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動場所或者臨時活動地點;
(三)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信教公民代表;
(四)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適合開展集體宗教活動的房屋;
(五)不妨礙周圍單位、學校和居民的正常生產、學習、生活等。
|
承
諾
件
|
身份核驗,材料核驗,現場核驗。
|
普
通
型
|
|
申請變更事項的申請書,變更事項材料。
|
(1)受理;
(2)審查;
(3)作出許可決定。
|
10
|
大型宗教活動許可
|
大型宗教活動許可
|
市級
|
省宗教事務局
|
15
|
30
|
國家宗教事務局《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申請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活動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
(二)活動不會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
(三)確有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需要,并具備組織大型宗教活動的能力和必要的條件;
(四)活動的場所建筑、設施、場地符合安全要求;
(五)有責任人和安全措施;
(六)3年內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沒有不良安全信息記錄;
(七)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取得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
|
承
諾
件
|
身份核驗,材料核驗,現場核驗。
|
普
通
型
|
行政許可決定書
|
(1)申請書,內容包括活動的目的、內容、地點(路線)、起止時間、責任人,參加活動的人數、參加活動的人員所在地域構成;(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組織系統、安全工作人員數量和崗位職責,場所建筑、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車輛停放、疏導措施,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食品衛生安全措施,突發事件和意外事故應急措施;(3)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的說明;(4)責任人對《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說明和承諾書;(5)《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6)擬使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場所的,提交場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證明。
|
(1)受理;
(2)審查;
(3)作出許可決定。
|
11
|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捐贈審批
|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捐贈審批
|
市級
|
省宗教事務局
|
20
|
35
|
國家宗教事務局《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捐贈不附帶條件;
(二)捐贈用于與提出申請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相符的活動。
|
承
諾
件
|
身份核驗,材料核驗。
|
普
通
型
|
行政許可決定書
|
(1)申請書,內容包括捐贈金額、捐贈目的;(2)捐贈組織或者個人的相關信息材料;(3)捐贈使用計劃。
|
(1)受理;(2)審查;(3)作出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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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事項
|
法定依據
|
事項范圍
|
檢查方式
|
檢查頻次
|
檢查權限
|
是否聯合檢查
|
1
|
對宗教團體的監督檢查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五十八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資產、會計制度,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財務狀況、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接受其監督管理,并以適當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財務、資產檢查和審計。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3號)第六條: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是宗教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宗教團體應當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3號)第二十五條: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履行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宗教團體的下列事務進行指導和管理:
(一)負責宗教團體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以及章程核準前的業務審查,負責宗教團體年度工作報告的審查,會同有關機關指導宗教團體的注銷登記清算事宜;
(二)監督、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程開展活動、履行職能,對宗教團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團體章程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三)對宗教團體依法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審批的事項進行審批、監督和管理;
(四)監督、指導宗教團體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制度建設;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指導和管理的事項。
《宗教院校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6號)第七十一條:國家宗教事務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宗教院校下列事項進行指導和管理:
(一)宗教院校設立、變更、合并、分設和終止的初審或者審批以及章程核準審查;
(二)對宗教院校依法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審批的事項進行初審或者審批、監督、管理;
(三)指導、監督宗教團體履行支持、指導和管理所設立宗教院校的職責;
(四)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宗教院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
(五)指導宗教院校加強公共課程教學,提升教學質量;
(六)指導宗教院校通過多種途徑配齊配強師資力量;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指導和管理的事項。
《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5號)第三十二條:宗教事務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宗教教職人員備案和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的職責,指導、監督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加強對宗教教職人員的管理。
|
1.貫徹落實黨的宗教工作理論和方針政策情況;
2.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3.依法依章程開展活動、履行職能情況;
4.對宗教教職人員管理情況;
5.財務、資產、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
6.履行支持、指導和管理所設立宗教院校的職責情況;
7.其他有關情況。
|
現場檢查
|
不定期檢查為主,定期檢查為輔;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檢查考評。
|
定州市統戰部
|
獨立檢查為主;
聯合檢查為輔。
|
2
|
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監督檢查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二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資產、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五十八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資產、會計制度,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財務狀況、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接受其監督管理,并以適當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財務、資產檢查和審計。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9號)第七條: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監督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指導和督促宗教活動場所規范內部管理。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9號)第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事項,應當在批準的籌備設立期限內完成。籌備設立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籌備組織應當將籌備情況及時向設立地的縣級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設立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籌備設立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9號)第六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當地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9號)第六十六條: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建立和執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備案手續辦理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8號)第七條:宗教事務部門、財政部門依法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8號)第四十三條:宗教事務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檢查制度執行情況,督促存在問題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整改,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8號)第四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財政部門以及有關政府部門對其財務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
《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5號)第三十二條:宗教事務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宗教教職人員備案和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的職責,指導、監督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加強對宗教教職人員的管理。
《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8號)第三十五條:寺廟應當接受人民政府宗教、公安、文物、建設、衛生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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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情況;
2.管理組織建立和履行職責情況;
3.建立和執行人員、財務、資產、會計、檔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制度情況;
4.宗教活動開展情況;
5.涉外活動情況;
6.新建、改建、擴建、重建情況;
7.登記、變更、備案情況;
8.其他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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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
|
不定期檢查;
重要時間節點檢查。
|
定州市統戰部
|
獨立檢查為主;
聯合檢查為輔。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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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宗教臨時活動地點的監督檢查
|
《河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一條:在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指導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宗教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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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臨時活動地點指定情況;
2.宗教臨時活動地點活動開展情況;
3.宗教臨時活動地點管理情況;
4.宗教臨時活動地點變更情況;
5.其他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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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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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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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
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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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檢查為主;
聯合檢查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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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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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宗教事務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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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四十七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四十八條: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7號)第五條: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7號)第二十三條: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日常指導、監督、檢查,建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違規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約談制度,加強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接受對違法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舉報,研判互聯網宗教信息,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處置違法行為。
《河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行政管理工作。省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建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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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聯網宗教信息內容;
2.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主體管理制度、技術保障措施、場所、設施等情況;
3.互聯網宗教信息審核員業務能力和人員變更情況;
4.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主體對主管部門指出的問題整改情況;
5.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主體資格;
6.其他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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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場
檢查
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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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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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
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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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檢查為主;
聯合檢查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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