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統計局貫徹落實河北省統計局統計行政裁量權基準,經黨組研究決定貫徹執行河北省統計局和國家統計局河北調查總隊聯合印發的《河北省統計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通知(冀統法字〔2023〕58號),現予以公示,自2023年8月28日起施行。
河北省統計行政裁量權基準
冀統法字〔2023〕58號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統計行政執法職責,規范實施統計行政處罰和統計行政審批的行為,保護統計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裁量畸輕畸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涉外調查管理辦法》和《河北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河北省統計行政裁量工作實際,制定本裁量權基準。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國家統計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統計機構”)對統計違法行為實施統計行政處罰,認定涉外統計調查資格、審批涉外社會調查項目,適用本裁量權基準。
第三條 統計機構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公平、合理、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罰款幅度應當限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范圍內。實施統計行政處罰時,應當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主客觀因素,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及其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以及罰款處罰的幅度,做到過罰相當。
第五條 統計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 統計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三)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統計違法的主觀故意或過失的;
(四)統計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對統計違法行為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統計部門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第六條 統計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統計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影響的;(二)主動反映違法行為和問題線索的;
(三)違法數額對本地區、本部門統計數據影響較小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有證據證明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七條 統計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數額對本地區、本部門統計數據影響較大的;
(二)多項主要統計指標出現差錯的;
(三)受到統計行政處罰后,二年內再次發生統計違法行為;(四)統計指標出現長時間、大范圍差錯且均達到應予行政
處罰標準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八條 統計機構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步驟:
(一)結合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性等因
素,界定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根據不同處罰對象、不同違法行,為,初步確定適用的統計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裁量權基準,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裁量權基準決定是否對統計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予以處罰,予以何種處罰以及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
第九條 擬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織作出50000元以上罰款、對個體工商戶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處罰對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處罰對象要求聽證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統計機構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條 重大、疑難、復雜和擬作出較重處罰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經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重大處罰決定。
按照本裁量權基準適用較大數額罰款或者應向國家任免機關、紀檢機關、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分處理建議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法制審核與執法檢查組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案件,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本裁量權基準所稱的從輕處罰是指在基礎裁量檔次幅度內給予較輕的處罰,從重處罰是指在基礎裁量檔次輻度內給予較重的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低于基礎裁量檔次給予的處罰。每符合本裁量權基準第六條1個情形,可降低1個處罰檔次,合并減少的款金額不得高于100000元或不超過應罰款數額的70%。
第十二條 本裁量權基準中的違法數額,是指統計法行為人報送的數額與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應當報送的數額之間的差額(絕對值)。違法數額比例,是指違法數額與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應當報送的具體額之間的比例。違法數額比例和罰款數額所稱“以上”不包括本數,“以下”包括本數。
第十三條 本基準所稱的“自然年”是指以公歷計算的一個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條 本裁量權基準及對應的統計行政裁量權基準表由河北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河北調查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裁量權基準及對應的統計行政裁量權基準表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家統計局河北調查隊系統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原定州市人民政府網公示的《定州市統計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