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統計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定州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統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市統計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局統計法制機構(以下統稱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三條 市統計局作出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二)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上,對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的;
(三)對法人沒收違法所得的;
(四)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五)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是作出決定前的必經程序,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執法決定,市統計局認為需要審核的,也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具體承辦科室應當預留法制審核的合理時間。
第五條 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調查終結報告;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及其情況說明;
(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四)相關證據資料;
(五)經聽證或者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機構認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承辦科室在指定時間提交。
第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四)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八條 法制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必要時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九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條 法制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承辦科室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采納;有異議的應當與法制機構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將雙方意見一并報送局長處理。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經法制機構審核后,提交局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承辦科室的承辦人員、法制機構的審核人員以及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情節嚴重的,按照《定州市統計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定州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