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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

發布時間:2023年06月19日 信息來源: 字體:
河北省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
(試行)
 
一、《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罰款幅度細化為: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指企業和個人通過各種減少收入、增加負債手段,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1.人為調整利潤、虛列資產負債、隱瞞企業收入,或隱瞞經營活動導致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
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50萬元以下的,處以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在50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的,處以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在100萬元以上的,處以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國有企業通過關聯交易等方式向非國有獨資企業或者個人轉移利潤或者國有投資收益;企業對外投資或者向境外投資,未如實反映收益情況或者未及時足額收取應得利潤;股份制企業對國有股不配股、不分紅;違規把國有資產、國有企業低價賣給個人或者轉讓給非國有單位等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
對企業通過上述手段或行為導致國有資產損失或流失,損失或流失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處以損失或流失金額1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損失或流失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處以損失或流失金額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對外投資因投資論證不足、投資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對外投資全部或部分未收回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由于直接責任人存在營私舞弊行為而導致投資損失的應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3.直接隱瞞、轉移應上繳的行政性收費、國有資產收益和罰款等非稅收入;以各種手段騙取國家退付非稅款。
隱瞞、轉移非稅收入或騙取退付非稅款在50萬元以下的,處以隱瞞、轉移非稅收入或騙取退付非稅款15%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隱瞞、轉移非稅收入或騙取退付非稅款在50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的,處以隱瞞、轉移非稅收入或騙取退付非稅款20%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共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隱瞞、轉移非稅收入或騙取退付非稅款在100萬元以上的,處以隱瞞、轉移非稅收入或騙取退付非稅款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指使隱瞞、轉移非稅收入或騙取退付非稅款的責任人處以5萬元的罰款。
前次審計已就上述事項建議被審計單位糾正的,而本次審計發現其仍未糾正的,對被審計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加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加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個人的罰款不得在企業財務賬上列支(以上、以下同)。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指有代收財政收入權限的企業和個人在代收財政收入的過程中,不上繳或者不完全上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1.對已收取、代扣代繳的財政收入不按規定上繳;以各種名義長期占用代收的財政收入;從代收的財政收入中多提、亂提手續費;長期拖欠代收的財政收入等行為。
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處以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100萬以下的,處以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處以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時間不超過3個月(跨會計年度截留除外),且審計發現后及時上繳的,給予警告,不罰款。
2.坐支代收的財政收入。
累計坐支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處以坐支代收的財政收入金額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累計坐支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處以坐支代收的財政收入金額15%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累計坐支金額在50萬元以上處以坐支代收的財政收入金額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從代收的財政收入中扣除代理費、手續費、服務費、咨詢費,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處以扣除代理費、手續費、服務費、咨詢費金額15%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處以20%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上處以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下放代收財政收入的職能,致使下屬企業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處以被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減免、不收代收的財政收入,從中謀取不當利益等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減免、不收代收的財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不將代收的財政收入納入財務會計賬簿,暗中截留。暗中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處以未納入財務會計賬簿核算的財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暗中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金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的,處以未納入財務會計賬簿核算的財政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暗中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處以未納入財務會計賬簿核算的財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除(一)、(二)項以外的其他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和金額大小,對企業處以不繳、少繳或截留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0.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罰款幅度細化為: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1.企業和個人編造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騙取主管機關的批準,冒領財政資金和貸款;企業和個人故意夸大貸款項目的規模和效益,騙取財政資金和貸款等行為。
騙取金額在50萬以下的,對企業和個人處以騙取財政資金或貸款金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騙取金額在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對企業和個人處以騙取財政資金或貸款金額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騙取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處以騙取財政資金或貸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企業和個人通過虛假資料申報、冒領、騙取財政撥款、退庫款、補助、轉移支付資金或者專項補貼資金。
騙取金額在50萬以下的,對企業和個人處以冒領、騙取財政撥款、退庫款、補助、轉移支付資金或專項補貼資金金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騙取金額在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對企業和個人處以冒領、騙取財政撥款、退庫款、補助、轉移支付資金或專項補貼資金金額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騙取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處以冒領、騙取財政撥款、退庫款、補助、轉移支付資金或專項補貼資金金額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企業和個人與國家機關合謀騙取財政資金和貸款的行為。
對企業和個人處以騙取財政資金和貸款金額30%以上4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1.將用于生產性項目的財政資金或者貸款用于消費性項目。
對企業和個人處以改變財政資金或貸款資金用途金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2.將有專項用途的財政撥款用于企業其他經營性支出。
對企業和個人處以改變財政資金或貸款資金用途金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挪用、浪費財政專項補貼資金或者國債轉貸資金。
對企業和個人處以挪用、浪費財政專項補貼資金或國債轉貸資金金額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將用于公共性項目的財政資金或者貸款用于為企業和個人牟取私利。
對企業和個人處以改變財政資金或貸款資金用途金額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5.將財政資金或者貸款用于國家限制或者禁止發展的產業。
對企業和個人處以使用財政資金或貸款用于國家限制或禁止發展的產業金額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1.用無償使用的財政專項資金或者貸款進行獲利性投資;用無償使用的財政專項資金或者貸款進行有償交易等行為。
對無償使用財政資金或貸款的企業和個人,處以被違規使用資金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將企業和個人的支出轉移到無償使用財政專項資金或者貸款的企業中列支。
對企業和個人處以擠占無償使用財政專項資金或貸款金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3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同無償使用的財政專項資金或者貸款的企業約定,從其未來的收益中提成等行為。
對企業和個人,處以被違規使用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以滯留、占壓、截留等手段將無償使用的財政專項資金或者貸款轉存轉貸,獲取不當利益;直接向無償使用財政專項資金或者貸款的企業收取不當利益;通過無償使用財政專項資金或者貸款的不公平分配,獲取不當利益等行為。
對企業和個人處以違規使用資金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和金額大小,對企業和個人處以違規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貸款金額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依照本《執行標準》一、二部分的規定執行。
  四、《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屬于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罰款幅度細化為: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或不按規定的式樣、數量、要求、印制收費票據、發票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行為。
1.不按照規定的式樣、數量、要求,印制收費票據、發票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行為。對單位處以0.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印制數量較大,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印制收費票據、發票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行為。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印制數量較大,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轉借是指有權使用財政收入票據的單位和個人違規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出借財政收入票據的行為;串用是指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不按國家規定使用相應類型的票據,而在財政收入項目、種類上擅自串換使用的行為;代開是指使用財政收入票據的單位和個人,用自己的票據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具財政收入票據的行為。
1.單位向關聯單位出借財政收入票據等轉借行為。對轉借單位處以0.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使用出借票據的關聯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轉借票據數量較大,情節嚴重的,對轉借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使用出借票據的關聯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用普通收款收據代替財政收入票據等串用行為。對串用單位處以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串用票據數量較大,情節嚴重的,對串用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單位為其所屬單位的經濟活動開具財政收入票據等代開行為。對單位和所屬單位處以0.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代開票據數量較大,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和其所屬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偽造是指無權印制財政收入票據的單位和個人非法、私自印制財政收入票據的行為;變造是指用涂改、擦抹、拼接的方法,對真實的財政收入票據進行加工和改造;買賣是指單位和個人不依照財政收入票據領購的規定和程序申請領購,而是私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購買,以及領購財政收入票據的單位和個人向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轉讓及出賣;擅自銷毀是指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擅自損毀財政收入票據、票據存根聯和票據登記簿的行為。
1.非法印制行政財政收入票據的偽造行為。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非法印制票據數量較大,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以涂改、擦抹、拼接等方式變造票據的行為。對單位處以0.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變造票據金額或數量較大,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轉讓或者買賣財政收入票據的行為。對單位處以0.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轉讓或者買賣票據數量較大,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不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私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的行為。對私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的單位處以0.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金額或數量較大,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偽造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是指無權制作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的單位和個人非法刻制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的行為;使用偽造的票據監(印)制章是指單位和個人使用偽造、刻制的票據監(印)制章的行為。
1.偽造執收執罰部門使用的收費票據監(印)制章的行為。對偽造單位或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偽造單位或個人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印制財政收入票據的行為。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是指上述所列行為以外的財政收入票據違法行為,包括不按規定使用統一印制或監制的收費票據的行為;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收費票據的行為,虛開收費票據的行為;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的;未經票據管理機關拆本使用票據、拒不開具票據或者以其他憑證代替財政收入票據使用;使用非法制作、偽造、變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票據的;為他人開具、或為自己開具、或讓他人為自己開具、或介紹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票據等等行為,對違規使用、管理票據的單位或個人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且多次違規使用管理的單位或個人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于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五、《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罰款幅度細化為:
1.將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以銀行、非金融機構存單等形式或以個人名義私存私放;私設"小金庫"賬外賬;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私自借出,超過三個月以上不還等行為。
以上違法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對單位處以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0.2萬元以上0.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金額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將各項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賬目外,在賬外核算、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國內外投資收益不入賬,轉為賬外資產。
以上違法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對單位處以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0.2萬元以上0.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金額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金額在30萬元以上,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以虛列支出、重復列支等方式將財政資金等公款違規轉出,私存私放;騙取財政資金等公款轉入擅自設置的賬目,私存私放;利用假發票或者私自購買發票等手段套取現金,私存私放;企業和個人與機關相互勾結,套取現金,私存私放;篡改會計賬目,將資金轉出法定賬目,私存私放等行為。
對單位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前次審計已就上述事項建議被審計單位調整有關會計科目,將“賬外收支”、“小金庫”納入單位法定賬簿內核算,本次審計發現其并未調整仍存“賬外”的,對被審計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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