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舉報對象
(一)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各部門、市屬地方金融機構、企事業組織和按照規定應當接受市審計局審計的單位(以下簡稱被審計單位)。
(二)市審計局及其公務人員。
二、舉報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審計局舉報。
(一)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二)被審計單位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轉移、隱匿違法所得的。
(三)審計機關及其公務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四)審計機關及其公務人員有以權謀私、違反廉政規定和審計職業道德行為的。
三、舉報方法
(一)舉報可采用來信、來訪、電話、網上信訪等方式。
1.來信、來訪地址:定州市刀槍街6號定州市審計局,郵政編碼:073000
2.舉報電話:0312-2587227
(二)舉報人應當據實告知被舉報的有關情況、具體情節和證據。不得捏造事實,誣告或者以舉報為名制造事端,干擾審計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正常工作。
(三)提倡署名舉報。
四、舉報受理
(一)應及時受理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的控告,舉報和投訴,不得推諉,拒絕。受理舉報人電話舉報和當面舉報,應如實詳細記錄;對信函和其他書面舉報,應認真登記。
(二)對舉報信件、舉報電話或舉報人當面反映的問題,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呈送領導批閱,分級進行處理或分送有關部門辦理。
(三)對有關重要或緊急事項的舉報,應立即向局長報告。
五、舉報查辦
(一)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內的舉報事項,應分別作如下處理:
1.對屬于市審計局管轄范圍內的舉報事項,經局長審批后,由有關職能部門辦理。
2.對不屬于本局管轄范圍內的舉報,移送有管轄權的審計機關辦理。
(二)對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的舉報事項,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以適當方式告訴舉報人。
(三)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包括接到上級轉交的投訴舉報)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結投訴舉報事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報局長同意后,適當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四)署真實姓名投訴舉報的,應當將辦理結果告知該投訴舉報者,聽取其意見。
六、舉報保護
(一)市審計局受理舉報事項應由專人負責,與舉報事項無關人員不得旁聽和詢問。
(二)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以及舉報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在查辦舉報事項時,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及其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的身份。
(三)對違反保密規定的責任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和打擊報復舉報人。對因向審計機關舉報受到打擊報復的案件,市審計局應認真受理,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